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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強制拆除房屋后,要怎么賠償?由誰負責舉證时间:2019-03-25 阅读 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極其的惡劣,在征地拆遷中,因各種原因導致的強拆事件卻頻繁的發生,不僅損害房屋,連同室內的家具、家電等室內物品一起損壞,給被征收人造成無處安身的傷害以及心理層面的傷害。 有關部門強拆完就算了嗎? 答案是,不!只要是沒有經過合法程序而實施的強拆通常都要給予賠償甚至是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強拆,只有經過法院強制執行申請的司法強拆才算是合法的強拆,行政機關是沒有權利進行任何形式強制拆遷的。 此前,最高法就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中強調,依法懲治各類侵犯產權犯罪,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依法懲治侵吞、瓜分、賤賣國有、集體資產的犯罪,促進資產監督管理制度不斷健全。加大對非公有財產的刑法保護力度,依法懲治侵犯非公有制企業產權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經濟投資者、管理者、從業人員財產權益的犯罪。對非法占有、處置、毀壞財產的,不論是公有財產還是私有財產,均依法及時追繳返還被害人,或者責令退賠。這意味著違法拆遷損害百姓產權的責任人不僅要被追究政治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強拆后,第一任務就是索要財產損失 根據最高法院指導案例91號《沙明保等訴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政府房屋強制拆除行政賠償案》中,在房屋強制拆除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證據,但因行政機關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對房屋內物品損失舉證,行政機關亦因未依法進行財產登記、公證等措施無法對房屋內物品損失舉證的,人民法院對原告未超出市場價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內物品的賠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最終,判令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政府賠償上訴人房屋內物品損失8萬元。 強拆后,由誰負責舉證 在現實生活中,被拆遷人在遭遇房屋被強拆后,被拆遷人也很難提供有效損害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原告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尤其是在審理強拆案件時,經常會遇到行政機關沒有清點財產、進行公證或者評估而徑直強拆的情況。當房屋遭到強拆以后,在一片廢墟的情況下,即使是被征收人也很難提供損害的證據,因此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提供不出相應證據的,由被告承擔不利后果。 因此,面對不合法的征地拆遷,作為老百姓,作為房屋產權人,我們應主動出擊,合理合法的運用高效的維權方法,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以及財產安全,更要果斷的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才能在征地拆遷過程中不吃啞巴虧。 知識普及 而本案中涉及到行政賠償,是國家對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各種形式。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而在我國行政賠償立法采取的是以金錢賠償為主,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輔的賠償方式。不過在征地拆遷中通常都是以貨幣的形式給予賠償的。 而返還財產是行政機關將違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財產返還給受害人的賠償方式。其次,返還財產是國家賠償首選的賠償方式,既符合賠償請求人的要求也更為方便快捷;但其適用條件是原物未被處分或發生毀損滅失,若相關財產客觀上已無法返還或恢復原狀時,則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恢復原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分割或毀損而遭到破壞后,若有可能恢復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修復,以恢復財產原狀的一種賠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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