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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應該怎么拆才對?最高院明確要這樣做!时间:2019-03-25 阅读 征地拆遷是產生社會矛盾的一個熱點問題,這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通過征地拆遷導致現有的財富發生了不公正的轉變,其中最常見的則是拆遷方以低成本征收土地,以先搬遷后補償的模式實施拆遷,給予房屋所有人的補償遠遠低于房屋價值,于是很多被拆遷人寧愿做一個“釘子戶”也不愿意搬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征地拆遷必須以“先補償后搬遷”為原則,在征收過程中,要給予房屋所有人合理、公平的補償。可是實踐過程中,拆遷方以違背法律規定而來達到拆遷目的為原則。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的一個典型案例就有力的捍衛了此原則,給了廣大被拆遷人一個充足的理由堅決的拒絕交房交地,而這原則就是:有征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征收。 被征收人對收回土地使用權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太原市政府為實施道路改造建設,于2014年4月發布《通告》,決定收回安業公司700余平米國有土地使用權。 安業公司對此不服,向太原中院起訴,請求依法撤銷市政府收回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太原中院認為,太原市政府的收回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駁回安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安業公司不服,上訴至山西高院,但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于是安業公司心有不甘,再次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提審本案后,認為太原市政府既未聽取安業公司的陳述申辯,也未對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圍作出認定,最重要的是一直未對安業公司進行任何補償,最終判決確認《通告》中有關收回安業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違法。 征地拆遷補償應遵循及時補償的原則和公平補償的原則 遇上征地拆遷時,只有“先補償后搬遷”才有可能保障被征收人的權益,而且這也是實施征收時的原則。從以上案例中來看,最高院該判例強而有力地捍衛了這一原則。在補償問題沒有依法解決之前,房屋產權所有人是有權拒絕交出房屋和土地的。 在征地拆遷時,相關部門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拆遷程序,應當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僅有的一點權利,這其中包括參與權、聽證權、知情權、法律救濟權等,只有這樣才能夠減少因征地拆遷引發的各種矛盾。 而對于本案最高院改判的原因就在于: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但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及時公平補償。 凱諾律師認為公平的補償應當依據《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物權法》等相關規定,全面補償因征收而遭受損失的被征收人。 根據《物權法》第42條第3款規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同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規定,要切實的做到被征地拆遷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而及時補償是在征地拆遷時,不能遲遲不予被征收人補償。當征收決定生效以后,相關部門應當及時的簽訂補償協議或是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方式解決補償問題。如果是因拆遷方造成補償延遲的,被征收人有權主張以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或是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的當下市場價作為補償基礎。 因而對于此案,最高院還特別的強調,“今后如因道路建設改造實際使用安業公司相應土地,安業公司有權主張以實際使用土地時的土地市場價值為基準進行補償;安業公司也有權要求先補償后搬遷,在未依法解決補償問題前,安業公司有權拒絕交出土地。 最高法明確:政府征收補償不合理將再審!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中提出,對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財產征收、征用過程中,沒有按照補償范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補償的錯誤裁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啟動再審。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則,應貫穿于房屋征收與補償全過程。法院一旦發現補償方案明顯低于法定的“市場價格”,即便對于影響面大、涉及人數眾多的征收決定,該確認違法的要堅決確認違法,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相關部門如果沒有按照合法的拆遷程序實施征收拆遷的話,被征收人可直接拒絕拆遷,及時的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