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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協議存在遺漏事項,應當如何進行救濟?政府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后,又與被征收人達成補償協議,補償協議是否已經替代了補償決定? 被征收人認為其后的補償協議存在遺漏事項,應當如何進行救濟? 關于房屋征收后的補償問題 主要涉及被征收人受損財產權益的填補,因財產權益的補償具有可協商性,法律賦予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一定的選擇權和處置權。 一定的選擇權 是指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可以在行政決定或者行政協議之間選擇有利于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和受損財產權益補救最優化的方式解決補償問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此類選擇權具有協議優先的性質,這不僅表現在該條規定的補償問題必須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再作出補償決定,還表現在補償問題上當事人意思自治優先的原則上,即補償決定作出后,如果征收人(包括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問題重新達成了補償協議,可以視為用行政協議的方式替代了補償決定。 一定的處置權 是指征收人(包括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協商一致后訂立補償協議。 對法律明確規定的補償事項,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后可以選擇逐項補償、并項補償、替代項補償、一攬子補償、放棄部分項目補償等補償方式,甚至可以增加法律未規定但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補償項目,但對采取并項補償、替代項補償、一攬子補償和放棄補償項目等可能導致約定補償項目和法定補償項目不能一一對應的補償方式,當事人應當在補償協議中予以特別明確。如果補償協議約定不明,被征收人以補償協議遺漏補償項目為由提起行政協議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同時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就其認為的遺漏項目向征收人申請補償,征收人已經向被征收人申請補償但被拒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征收人履行法定補償職責之訴。來源:本文節選自魯法行談發布的行政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申3027號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