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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撤銷征收補償決定很困難?補償決定不合理時,依舊能撤銷!时间:2019-04-10 阅读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不滿意時,他們能做的往往就是拒絕簽訂補償協議。但是拆遷戶的這種行為卻會讓拆遷方非常的憤怒。而后,就在雙方補償還沒有達成一致的時候,拆遷方便會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以此給被征收人施壓。 實例展示 劉先生是江蘇省某市某區人,其在A區購買了一處私產,使用性質為住宅,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然而,2013年當地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對劉先生所在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可行性報告的批復,同意當地進行棚戶區改造,并將該項目納入了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草案。 次年,當地相關部門作出關于《關于A區部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將征收范圍等事項進行了公示,而劉先生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圍內。之后由于雙方就補償一事多次協商但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5年5月26日,當地相關部門針對劉先生作出了《關于劉先生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對劉先生的房屋進行征收并按照《A區棚戶區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的規定給予貨幣補償;二、限劉先生自收到補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其房屋騰空;三、救濟途徑。”但是劉先生對當地相關部門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滿意,于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多方打聽之下委托了凱諾律師。 隨后凱諾律師通過一系列的調查程序,從有關部門搜集到了同此次征收項目相關的資料。并對獲取的材料進行了分析,并從材料中找到了征收補償決定中的諸多違法點,進而整理出了一套完整的維權計劃方案。在凱諾律師的指導下,劉先生向當地相關部門遞交了要求撤銷補償決定書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但最終,相關部作作出了復議維持的決定。 凱諾律師對兩級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滿,于是將兩級政府訴至法庭,要求撤銷A區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書。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雙方就本案的爭議點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并通過一系列的舉證質證程序加以輔佐,最終,在凱諾律師的努力下,法院判決撤銷相關部門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律師說法 本案的焦點一,被拆遷人的房屋所采用的評估方法是否合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規定,劉先生所在的區塊發展較為成熟,市場化程度較高,因此,應當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的市場比較法對其房屋進行評估,但本案中,評估公司對劉先生的房屋評估方法采取的是成本法,在一定程度上有違公平原則。 本案的焦點二,相關部門以單方意思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是否合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但是本案中,相關部門在被拆遷人未就補償方式進行選擇的情況下,就直接以貨幣補償的方式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這明顯是侵害了被拆遷人的選擇權。 那么通過以上的實例我們可以看到,即便是相關部門下達了征收補償決定,只要征收補償有多處不合理,那么也依舊是可以依法撤銷掉的。 那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前提條件是什么呢? 其一、有生效的房屋征收決定。對被征收人房屋給予補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均是依據征收補償方案,而征收補償方案是房屋征收決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征收決定是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前提條件之一。 其二、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 關于征收補償決定的救濟,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補償協議的有關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在實踐過程中,被拆遷人判斷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合理,首先要學會判斷,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主體是否為房屋征收部門,作出時是否經過市縣級政府批準以及所有權人是否明確?如果補償決定存在多處問題的時候,便要及時的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不要等到司法強拆后才要維權,這個時候就已經晚了。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