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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體所有土地 應及時足額支付村民住宅補償費用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用。4月20日,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二次審議。草案對于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地補償問題進行更為明確的規定。 在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中提到,此前,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草案應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地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相關制度予以完善。據此,草案作出相應修改。草案增加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費用。 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內容,草案此次也作出完善。草案明確,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此外,草案有關“抵押權”中原來關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規定被刪除,從而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草案還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銜接,分別在有關條款中明確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應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