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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拆遷補償明顯低于市場價的,撤銷征收決定!时间:2019-04-30 阅读 這兩年,無論是農村房屋拆遷還是城市房屋拆遷,都引發出了不少的“利益”矛盾,甚至是一件件讓人心寒的“拆遷血案”。但這些拆遷血案,歸根結底都是因拆遷補償的因素所導致。雖然國家出臺了許多與拆遷相關的法律政策。但也因“利益的驅使”,相關政策往往落實不到實踐當中。 拆遷方為了低成本征收,經常使用手段逼迫被征收人簽訂不合理補償協議,老百姓面對權大的拆遷方通常只能默默的認了。但是當面對這么多的不公平時,只要老百姓拿起法律武器就有機會打贏這場艱難的戰爭! 2011年4月6日,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泗政發[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其征收補償方案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價結算房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房價;被征收主房面積大于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惠價增加300元/m2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原告孔慶豐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圍內,但并不服該《決定》,從而對泗水縣人民政府提起訴訟。 經過法院查明,泗水縣人民政府決定的補償金額明顯低于當時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審理法院判決撤銷泗水縣人民政府對原告的房屋征收決定。 法官審理認為: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安置房超出的面積,可以約定優惠價或者按市場價補差價。 凱諾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第十七條規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2)因征收而造成房屋拆遷以及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的補償。同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且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依照以上來看,如果被征收人的拆遷補償低于原有生活水平,那么被征收人是有權拒絕在補償協議上面簽字的,然后及時咨詢律師,提起行政訴訟維來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高法:拆遷補償明顯低于市場價的,撤銷征收決定! 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以后,最高法就強調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規定的對于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則,應貫穿于房屋征收與補償全過程。一旦發現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明顯低于法定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即便對于影響大、涉及人數眾多的征收決定,該確認違法的堅決確認違法,該撤銷的堅決撤銷,以有力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權益。 同時在2012年最高法發布的《關于辦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征收補償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征地拆遷本來就是一件涉及巨大利益的工程。因此在實施征地拆遷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盡量要做到既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也要保障被征收人利益。只有這樣才能逐漸的減少征地拆遷中的利益糾紛,才能減少拆遷血案的發生。 最后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中,一旦發現自己的補償明顯低于周邊市場價時,可拒絕搬遷、簽字。且及時咨詢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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