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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城鄉融合發展不能“一刀切”,要充分保障農民利益!时间:2019-05-08 【转载】 黨的十八大以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不少的新突破,但是距離城鄉土地的統籌高效、集約利用、距離真正建成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等共享城鎮過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對此,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文中不僅確立了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改革的路線圖,還涉及到戶籍、土地等多關領域。 圖片來源于網絡 據介紹,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到2022年,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初步建立。從2018年到2022年,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的第一個五年,迫切需要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作為制度保障。 第二步,到2035年,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更加完善。 第三步,到本世紀中葉,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成熟定型。 同時在《意見》中還明確提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若干舉措:改革完善農村承包地制度、穩慎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 1、改革完善農村承包地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政策。 2、穩慎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3、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允許村集體在農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償收回的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不過在此次《意見》提及的農村土地改革的幾大板塊中,宅基地制度改革一直是最受關注。從相關媒體報道的來看,從宅基地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利用和宅基地退出等多個方面,都有了“放活一些”的政策突破。 其中,政策力度最大的是,“允許村集體在農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償收回的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過去宅基地雖然也被視作集體建設用地,但并不被看作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直接入市。這一政策會極大增加村集體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過程中的靈活性和主動權。 同時,對于土地制度,還在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就有所提出,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充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是個人使用。 也就是說,此前土地出讓對應國有土地,地方政府是有權進行土地出讓的,但是修改之后,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等可以直接進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出讓。這樣的話可以更好地保護老百姓的利益,讓老百姓獲得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 不過目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這項改革還是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未來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開的路徑和時間節點,要視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情況和國家統一部署來安排,要在修法的基礎上進行全面推開。 圖片來源于網絡 而改革完善農村承包地制度,主要是為了讓農民進一步吃上“定心丸”。相關人員表示,要抓緊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的政策,要平等保護并且進一步放活承包地經營權,為現代農業的發展提供更加可靠的制度保障。但在這個改革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承包地的農業用途不能改變,農民利益要得到充分保護,而且要堅持因地制宜,宜大則大,宜小則小,不搞“一刀切”式的土地規模經營。 但要注意的是,城里人不能到農村購買宅基地,這個口子不能開。按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則不能突破,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要嚴守土地所有制的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不能把集體所有制改沒了、耕地改少了、農民利益受損了。土地制度改革事關農民切身利益,要以維護農民的基本權益為底線,絕不能代替農民作主,不能強迫農民選擇,要真正讓農民得到改革的紅利。 最后還強調,改革不能一哄而上,隨意的改變用途,確保待入市的土地符合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不得突破現有規劃,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不得出現違法用地的行為。 這兩年,國家為了能夠充分的保障老百姓利益,出了不少的法律法規。但是凱諾律師還是要提醒大家,不管土地制度怎么改革,一旦發現自己的利益有所損失或是無法得到保障的時候就一定要及時的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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