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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話!我自己的地我搭建養殖場違法?一刀切還無補償?近幾年,為了響應國家號召,養殖業與種植業進入白熱化階段,在養殖業蒸蒸日上的時期卻被政府一紙“違章建筑”的認定,不但不予賠償,反而還有遭遇強拆的威脅。 圖片來源:網絡 在耕地上進行的養殖和種植,征收方卻稱其為違章建筑不予賠償。被征收人辛辛苦苦養殖的雞鴨、牛羊,或種植的蔬菜大棚,就一定是違章建筑嗎?會不會遭到拆除風險? 關于農業用地上建養殖場的問題, 國土資源部明確不屬于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集體土地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如果占用的耕地屬于基本農田,則不得占用搭建養殖場。如果占用的耕地屬于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于建養殖場,所以在集體土地上是可以進行畜牧業養殖的。 根據國土資源部在《全國土地分類》和《關于養殖占地如何處理的請示》中規定:“養殖用地屬于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于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雖說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養殖用地屬于農業用地,在農業用地上修建養殖場,不算屬于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從今年開始無需再審批養殖用地,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①不能破壞種植條件,不能破壞耕地的耕作層。 ②不能在農田保護區內建設,只能建在非保護農田上。 ③禁養區內不能建設養殖場。必須遠離河流、飲用水源和村莊等。 ④必須達到環評設計要求,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綜上可知,養殖戶在農用地上搭建養殖場從事養殖的行為,是農業部、國土資源部鼓勵發展農業的福利性或者政策性措施。是為了鼓勵村民在農業這一基礎產業前提下,發展經濟性產業的政策性支持,因此規劃建設部門一律把養殖場當做違建拆除的行為是不可取的。來源:農業論壇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