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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對評估結果不滿意可要求復核和鑒定!时间:2019-05-29 阅读 實踐中,房屋最終的價值是要通過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而在征地拆遷中,被拆遷人到底能拿多少補償不是拆遷方說了算,也不是被拆遷人所能決定的,只有經過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后才能確定最終的補償。 但目前,大多數城市房地產拆遷評估,采取基準價格結合成新、區位、臨街等系數來綜合確定拆遷價,該計算方法與相關法律條例并不符合。因而,這種計算方法會給被征收人造成極大的損失。下面通過凱諾律師所承辦過的一則案例我們來說一下! 案情簡介 由于當地因經濟發展的需要要對當地部分土地及房屋進行征收,福建某公司被納入到了征收的范圍之類,此后,有關部門就拆遷補償一事與福建某公司進行協商,并且初步確定了1.2億元的總體補償價值,可是隨后,有關部門開始以各種理由不斷的壓低補償價,且有關部門也就該公司的整體不動產依據收益法估價方式進行過評估,估值為8000余萬元,但該公司負責人認為這樣的結果并不合理,最終導致雙方就補償一事始終沒有一個實質性的結果。隨后該公司負責人委托了凱諾律師全權代理。 介入到案件之后,凱諾律師認為,公司是通過合法的方式取得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并且正處于正常經營期間,距離合作經營期限屆滿之時尚有15年,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不存在撤銷、遷移等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對此,有關部門不能單方面作出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決定的,同時對該公司采用的評估方法也不合理。于是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該公司保住了億元資產。 律師說法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被拆遷人對拆遷評估結果不滿意或是不服的話,可以及時的咨詢評估機構。當然,被拆遷人如果對原來的評估機構有疑問或是達不成一致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或者,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評估注意事項 在房屋征收中,評估環節至關重要,不論是程序上的違法還是方法上的違法,都會給被征收人造成一定的損失。那么被拆遷人如何才能在評估上不吃虧呢? 第一點,注意評估機構的選擇。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概據以上條例來看,評估機構應當是由被拆遷人協商而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搖號、抽簽等方式來確定。 然而實踐中,評估機構往往是由拆遷方私自指定的,這種直接剝奪被拆遷人權利的行為,明顯是違法行為,因此,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的了解評估機構的選定方式以及及時的知曉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資質。 第二點,注意評估報告上是否有簽字及評估公司公章。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管是整體評估報告還是分戶評估報告,都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評估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 根據以上條例我們看到,對房屋價值的評估報告上應當要有兩名以上具有資格的評估師的簽字,如果沒有那就不具備法律效力,被拆遷人可及時的向相關部門反映或是咨詢專業律師。 第三點,注意拆遷方是否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進行了公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也就是說,在最終的評估報告做出前,拆遷方應當將初步的評估結果公示出來,被拆遷人可在公示期內指出錯誤,有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更正。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拆遷方沒有走這一步的話,那么就有可能違法,被征收人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反映。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