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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補償不合理且房屋被強制拆除后,申請行政賠償要注意什么?时间:2019-06-06 阅读 房屋被強制拆除往往是被拆遷人與拆遷方就補償一事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所導致的。在征收過程中,拆遷方為了低成本征收以及盡快完成拆遷工作,常常會將被拆遷人的房屋認定成違法建筑或是趁被拆遷人不在,實施強制拆除或偷拆。 案情簡介 林先生是福建省某市某村人,在2012年,福建省當地相關部門作出關于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文件,同意征收旱地0.39公頃、園地4.7272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5.6952公頃及其他農用地0.317公頃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同年,當地相關部門向市國土資源局發出關于此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同意征收上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并按規劃用途使用。隨后,當地相關部門發布《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并張貼在村委會的公告欄內。同年次月,有關部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張貼在村委會的公告欄內。 可是由于林先生對征地補償不滿意,所以并沒有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可是林先生的這一行為卻引起了當地相關部門的不滿,次年,林先生的房屋被人拆除。由于林先生常年未在被拆除的房屋居住,也沒有任何人通知,林先生知道此消息也以是一年以后。 隨后,林先生自行訴訟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并提出了國家賠償,可是一審判 決結果差強人意,于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林先生委托了凱諾律師。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林先生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提起了上訴。 在二審中,凱諾律師認為,對于超出登記面積之外的附屬房不是違法建筑,其中所涉及的145.44㎡附屬房屋建于2008年,廚房、衛生間建于上世紀70年代,且期間,林先生從未收到過《責令改正通知書》,房屋是否屬于違章建筑并不屬于此案的審理范圍,而一審法院按照此次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復的標準計算房屋補償價值,標準過低,進而導致林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而且相關部門的突然強制拆除,導致林先生屋內的財產損失無法認定。最終,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行政賠償判決并發回重審。 律師說法 我們都知道,拆除違章建筑之前相關部門是需要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或是《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的,可是本案中,相關部門并沒有向當事人下發任何的通知書,且本案中,給予林先生的拆遷補償標準過低,保障不了當事人被拆之后的生活。同時,房屋在沒經過林先生同意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就實施了強制拆除,明顯是違法行為。因此,在實踐過程中,遇到這種情況,被拆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 而申請行政賠償是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且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也就是說,被征收人獲得的行政賠償數額不應低于賠償時被征收人房屋的市場價,且可獲得的賠償有房屋價值的損失、被損壞物品的損失、房屋裝修的損失以及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的損失。 但要注意的是,大家一定要區分開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行政補償采取補償實際損失的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多大的損害,國家就補償多少。當然,行政補償所針對的損害必須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遭受特別的損害,而不是普遍的損害。 其次,還要注意,當事人主張賠償補償的,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其承擔舉證責任。但以下這兩種情況轉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 一是基于拆除事實。根據新《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2款、《行訴解釋》第47條規定,拆違中因相關建筑物已被拆除而不復存在,當事人已難以就其房屋等損失提供證據,此時即應由行政機關提供執法時填寫的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相關物品清單,承擔舉證責任。 二是基于程序義務。《行訴解釋》第47條第2款規定,對于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鑒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鑒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此時評估或鑒定程序義務直接轉化為舉證責任。 最后,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得知要拆遷時,一定要將房屋內的所有物品進行清點,然后拍照留證,如果在拆遷時遇到補償糾紛或是強制拆除,那么這些照片則可以讓自己占據主導地位。同時,大家也要盡早的找律師維權,通常來說律師越早介入到案件當中越對被拆遷人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