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凱諾拆遷律師:叫停養殖場背后 補償款將何去何從?时间:2019-06-06 【原创】 阅读 王先生是山東某地的村民,2009年從村委會手里承包土地,建立了一排排廠房,搞起了養殖。幾年下來,王先生擴大養殖規模,養殖場的擴建使得養殖場與居民區之間的距離再次拉近。隨著近幾年鄉鎮環境的管理力度加強,王先生的養殖場由于距離居民區較近而被環保部門叫停,并且行政機關表示不對其進行任何補償。 根據調查了解到,王先生的養殖場不具有養殖運營的資格,手續不齊全。那么這種情況下,王先生是否真的得不到任何的補償款呢?接下來,凱諾律師將為您詳細解析: 首先,我們要明確王先生的養殖場建立是否符合農村土地的用途?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結合法條,我們可以知道,本案件中王先生承包村莊的土地進行養殖,是符合法律對于農用地用途的規定。 其次,在本案件中我們看到王先生已經建立養殖場,那么其廠房是否應該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所以,該養殖場的廠房如果沒有經過合法建設,那么拆遷是不需要對其進行賠償。 最后,該養殖場沒有進行環評手續,是否能夠獲得補償款呢? 雖然王先生的養殖場沒有取得環評手續,但是依據《畜禽規模化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25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禽畜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本案中,王先生的養殖場因為環境問題被關閉,其符合該條款中的情況,應該予以適當的補償。 通過凱諾律師分析以上案例,我們應該清楚,作為王先生來說,自己創業辦養殖就應該獲得相關經營資質,讓自己的經營管理合理合法,當真正遇到一些現實情況的時候,才可以最大范圍的保障自身權益。同時,針對此舉措,王先生也應當去有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明確自身權益與政府執法的合法性。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