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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拆遷補償不能直接統一定價,非要每戶都分別評估?时间:2019-06-14 阅读 征地拆遷補償多少一直是眾多被征收人老生常談的話題,而最終能夠補償多少還是由拆遷評估的結果來決定。而在征地拆遷評估過程中就有很多被拆遷人同凱諾律師抱怨說:“我家補償那么少,就是因為評估程序存在問題,為什么非要每戶都分別進行評估,直接給出一個統一的補償標準不就行了?” 對于此種問題,相信是很多被征收人的心聲。在此,凱諾拆遷律師就不得不告訴大家這是一種錯誤的思維方式。評估程序在房屋拆遷土地征收過程中是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萬萬不可將其從拆遷程序中除去。為什么凱諾律師要這么說,請看下面內容便可知曉: 首先,我們來講講拆遷補償標準統一定價的壞處。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雖說同一片區的房屋根據當地相關部門發布的相關補償政策來說標準是一樣的,但是,我們不要忽略其中最為關鍵的問題,那就是每位被征收人名下的房屋質量、年限與損壞程度等等都大不相同。而征收方不傻,肯定不會按照你們其中房屋質量最貴的標準來進行補償。且征收方若是選擇以最低的補償標準來進行,甭說你們首先不同意,法律政策也不允許。那又有人說了,為什么沒有按照平均價格來進行補償呢?試想一下若是按照此標準,對于那些房屋價值遠超與此的被征收人來說就太不公平了。所以,這就是為什么凱諾律師說不能夠將拆遷評估程序除去的原因。而正因如此才會導致每位被征收人所得到的拆遷評估結果大不相同。(凱諾律師溫馨提示:如果被征收人你對拆遷評估結果不滿意則要抓緊時間維權,反之你既對此評估不滿意也不采取有效的維權措施,那將會被認為你已默認此評估結果,而這也將是你最后到手的最終拆遷補償數額。) 其次, 凱諾律師便來大家帶來法律所規定的評估程序是什么樣的?選擇評估機構的時候究竟是不是征收方說了算? 評估時應考慮的因素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評估機構的選擇 評估機構首先要具有一定的資質,應該按照資質規定的范圍開展評估業務;其次評估機構的產生要有嚴格的程序,先公正推薦,后由被拆遷人選擇確定,這是拆遷評估的特殊規定。其次,若被拆遷人協商不定,則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確定。 評估費用的承擔方 因在評估公司選定之后,都是由征收方與其簽訂委托合同,所以評估的費用應由征收方支付的。如果對原評估結果不滿意需鑒定的,則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而對于需要重新評估的,費用還是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拆遷評估程序是征地拆遷過程中最為常見的違法點之一,千萬不要輕易的簽訂相關的文件,一定要注意。最后,凱諾律師想要說的是不論是評估程序違法亦或是實體上違法都將會是被征收人最為強有力的談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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