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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刻意規避補償程序,侵犯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屬違法行為时间:2019-07-02 阅读 在征地拆遷中,因補償事宜導致拆遷方與被拆遷人之間產生矛盾糾紛的情況非常的多,拆遷方作為拆遷中的主導人物以及實施方,卻為了達到低成本征收以及盡快完成拆遷,常常使出各種手段和規避補償程序來達到拆遷的目的。 去年的時候,最高院發布了幾起典型的案例,揭穿了征收過程中拆遷方慣用的以規避補償程序的“花招”!以下我們根據最高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來講解一下刻意規避補償程序是否合法? 2010年,吉林省相關部門作出批復,同意對王先生等三人在內的集體土地實施征收。但因王先生等人與拆遷方就房屋補償安置一事未達成一致意見,隨后當地有關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兩年后,當地街道辦就通過申請危房鑒定的方式,將王先生等三人的房屋鑒定為危房,而且還以此為由強制拆除了涉案房屋。 王先生等人對此決定不服,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該緊急避免決定無效、責令相關部門原地重建房屋等。 針對于此,法院認為,急避險決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農用地專用項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內,應按照征收補償程序進行征收,對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屬于程序違法。且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相關要求,提出危房鑒定的申請主體應當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當地街道辦事處申請,主體不適格,應予撤銷。 法院還認為,程序違法是一種常見多發的違法形態。本案中,相關部門為了節省工期,對于已經啟動征地程序的房屋,錯誤地采取危房鑒定和強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規避補償程序,構成程序濫用,嚴重侵犯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還認為,鑒定危房同樣具有相應的法定程序,只有房屋使用人和所有人才能申請鑒定,征收方提出申請屬于主體不適合。 其實在實踐過程中,像王先生等人的這種情況非常的多,同時將房屋認定違法建筑的而予以強拆的也是屢見不鮮。那么什么是危房呢?危房如何鑒定呢?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八條規定:“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鑒定文書。 第十二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鑒定申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三條規定:“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必要時,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的要求。” 從以上的法律法規來看,危房的認定是有主體要求的,也是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的,地方相關部門是無權對他人所有的房屋申請鑒定的。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被拆遷人一旦遇到拆遷方自行申請危房鑒定這種情況,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讓律師幫助自己維護合法權益,否則可能就會遇到強拆,造成沒必要的損失。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