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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 :被拆遷人要注意的幾個期限时间:2019-07-09 阅读 征地拆遷中很多老百姓在遇上補償不合理或是違法強拆時,因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識或是因其他原因導致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維權,等到在想要找律師維權時,往往是已經過了維權期限。 最近,凱諾律師接到過很多當事人詢問拆遷維權期限的問題,在敘述過程中,他們的情況都非常的相似,就是房屋在很早之前就被拆了,期間因補償不合理采取過上訪、媒體曝光、找相關部門等多種手段尋求幫助,可是最后都不了了之了。現在又想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不過距離房屋被拆已經過了四五年了。 對于這種情況,其實說白了就是老百姓的法律意識還非常的淺薄,對維權的期限也常常是忽視了,可能很多人認為,事實就擺在那兒,那么我什么時候都可以維權。對此,凱諾律師認為,法律對于時效的規(guī)定是非常嚴格的,很多事情一旦錯過起訴期限,那么便很難再通過法律維權。 那么什么是起訴期限呢?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法律設定的起訴條件之一,解決的是行政起訴能否進入司法實體審查的問題。 征地拆遷在我國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就是實施征收主體只能是政府,因此,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一旦遇到糾紛想要提起訴訟時,只能是行政訴訟,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民告官”。法律賦予被征收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但是這個權利一旦錯過,那么法律維權的的這個途徑基本上就已經結束了。下面凱諾律師就為大家來簡單的講解一下幾種起訴期限的類型。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其采取的是客觀行為的標準,強調“行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那么也就是說,如果相關部門在發(fā)的各種文件中,告知了你起訴訟期限,而且被拆遷人又知道拆遷行為也已經發(fā)生,那么就從這個時候算起,其起訴期限為6個月,被拆遷人就必須要在這6個月內提起訴訟,錯過這個期限,那么維權的最后一道防線也就沒有了。 其次,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的,根據新司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在征地拆遷中,如果對方沒有告訴你起訴期限,但是被拆遷人已經知道拆遷行為已經發(fā)生的,這個時候起訴期限從知道起算起6個月內,不過這里還要注意的一點是,就是再怎么算也不能超過一年。 最后,不知道起訴期限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還有一項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行政復議的期限,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如遇不合理不公平的補償、違法拆遷的情況,被征收人可提起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作為行政機關,本應當作為百姓生活的保護傘,百姓權利的捍衛(wèi)者,但他們卻在工作中慢慢忽視了自己的職責所在,使百姓的權利得不到及時救濟,因此,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一旦遇到征地拆遷補償不合理或是拆遷方存在違法行為,一定要及時的采取行動,否則可能就會錯過維權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