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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房屋征收中附屬院落和空地能否得到補償?如何補償才算合理?时间:2019-07-22 【原创】 阅读 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征地拆遷熱浪不減,很多城市被征地拆遷的房屋中還存在帶有院落、空地的房屋,當這種房屋遇到拆遷的時候,院落是否能夠得到補償?如何補償才合理? 在實踐中,有些征收方為了壓縮賠償數額,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征收房屋補償范圍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內容:(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其認為,該法條未將房屋附帶的院落、空地規定在補償范圍內,這種做法顯然是不合理的。 首先,政府批準的專項資金是用于征收范圍內整塊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我們的房屋所占面積,也包括空地、院落的面積;同時被征收人對院落和空地也有使用權,征用剝奪被征用人的使用權,對于其使用權益有損失,從理論上應該補償。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征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6號中明確指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范圍,按照征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并予以征收補償。該項答復可以直接作為被征收人主張對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補償的法律依據。 所以,不管是從理論還是法律上,對被征收房屋的院落、空地都應該有相應的補償,僅僅依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補償是不合理的。 那么,對于房屋附屬的院落和空地如何補償才合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同時,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征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復》提到的對于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范圍,按照征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并予以征收補償。 所以,在房屋拆遷中院落和空地的補償數額,應當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并依法登記在內,在合理范圍內進行補償。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中,征收方為了實現低補償,快速完成征收工作,有時候故意不對被征收房屋附屬的空地與院落予以補償,如果被征收方遇到這種情況一定善于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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