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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支招:覺得拆遷補償特別的低,怎么辦啊?別急,你可以這樣對付他們!时间:2019-07-23 阅读 實踐中,無論是土地征收還是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覺得征地拆遷補償特別的低,拿著補償方案,看著那么不合理的補償,相信許多被征收人都會同征收方再次進行協商,但結果想必大家都非常的清楚,被征收人身單力薄,常常是被征收方各種敷衍、搪塞或是恐嚇,最終無濟于事,無奈之下,有的被征收人則簽了不合理的拆遷協議。 對于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我們先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1、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 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方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設基金。 也就是說,具體的征地補償標準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來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等因素制定。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方式有三種,一種是遷建安置,有條件的,可優先搬遷宅基地安置,其他補償房屋重建成本價;第二種是貨幣補償,包括房屋重建費加宅基地地價的補償以及裝修補償、搬遷費以及補助費等;第三種是產權置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安置面積不得小于原合法房屋的實際面積,最低的補償標準為1:1,不能在這個基礎上再打折扣,以免降低被拆遷人的原生活水平。如果低于這一標準,賠償是不合理的。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進行評估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貨幣補償,另一種是產權置換。貨幣補償包括對被征用房屋價值的補償、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拆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以及補貼和獎勵費;選擇產權置換的,最低標準是用1:1的面積替換相同的批次。 那么補償太低怎么辦? 以上就是關于征地拆遷的補償標準,雖然說,法律并沒有統一補償標準,但是也給出了大原則,就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邊市場價,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如果低于這兩原則,那么被征收人首先可拒絕在補償協議上面簽字。 其次,要試著與征收方協商,雖然對方比較強勢,也知道協商成功的概率比較小,但只要有一點點協商的機會,我們都應該要牢牢的抓住,盡可能的爭取合理補償。 最后,如果與征收方就補償一事沒有協商成功時,可申請裁決。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糾紛。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仍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國務院裁決除外。在這里要提醒廣大被征收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有期限的。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那么也就是說,如果在征地拆遷中,征收方在下發的各種文件中告知了你起訴訟期限,而且被拆遷人又知道拆遷行為也已經發生,那么就從這個時候算起,其起訴期限為6個月,被征收人就必須要在這6個月內提起訴訟,錯過這個期限,那么維權的最后一道防線也就沒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