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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違章建筑與臨時建筑如何區別?面對拆遷如何獲得補償?时间:2019-07-31 【原创】 阅读 城市拆遷中時常會聽到“違章建筑”與“臨時建筑”,那么究竟什么是違章建筑?什么是臨時建筑?二者有什么區別?又該如何獲得補償呢? 所謂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筑。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臨時建筑是指單位和個人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建造使用,結構簡易并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所以,從概念上違章建筑與臨時建筑是兩個不同的,簡言之違章建筑是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認可下私自建立,本質上是違規現象,而對于臨時建筑是臨時使用土地,建筑物有使用期限,本質上是合法建筑。但是,兩者也并不是完全沒有交集,如果臨時建筑超出有效使用期限,那么此時臨時建筑就應該按期限拆除,如果逾期不拆除,此時臨時建筑應按照違章建筑處理。從其性質上可以看出,違章建筑可保護的程度小,臨時建筑本質上是附帶條件的合法建筑。那么,面對拆遷時,二者應該如何獲得補償呢?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所以,針對違章建筑,國家是不予以補償,但是實踐中面對個人私自毀壞違章建筑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也是需要一定的補償;對于臨時建筑,只要是在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都可以獲得補償,而對于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按照違章建筑處理,是不予以補償。 拆遷過程中,有時拆遷方為了降低拆遷成本,混淆違章建筑與臨時建筑的區別,從而不給予被拆遷方合理的補償,所以此時如何區分臨時建筑與違章建筑格外重要。面對拆遷,凱諾拆前律師提醒我們需要明確自身房屋屬性,辨別拆遷方行為是否合法,從而保障自己最大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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