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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簽了拆遷補償協議,還能依法撤銷嗎?时间:2019-08-01 阅读 在征地拆遷中,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是至關重要的一步,而且雙方一經簽訂補償協議,那么就意味著認同此協議,一般情況下,想要撤回可能就比較的困難了。 因此被拆遷人在與拆遷方都自愿的情況下簽協議時一定要認認真真的看清楚協議里面是否包含了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補償款的支付時間以及支付方式、安置房、安置房的面積和土地性質、違約責任等事項。如果發現此協議有問題,那么就要及時的提出來。 不過此時可能會有很多老百姓產生疑問,簽訂后的補償協議有機會撤回嗎?是不是只要一簽協議一按手印就塵埃落定了,不管是不是自愿簽的、不管有沒有被拆遷方期騙,以逼迫、恐嚇手段所簽訂、不管補償有多低都沒有機會再拿到合理補償了?針對這個問題,以下我們一起來探討一下吧!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方與被拆遷人、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被拆遷人與拆遷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行政合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適用于《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當然也適用于《合同法》。 根據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相關規定,被拆遷人作為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利與拆遷組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以后,沒有法定的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不得隨意反悔。 不過根據《民法總則》中的相關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同時根據《合同法》中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如果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在以上這些情況下簽訂的,那么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依法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政府特許行政協議、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其他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原告主張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或者單方變更、解除協議違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協議有效、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協議,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被告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的,判決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除此以外,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時候還要注意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與我們可以簽訂拆遷協議的人一定是要拆遷人,而且具有法人資格。 最后凱諾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如果沒遇到以上的情況,可是在與對方簽訂完補償協議后,拆遷方不履行補償協議合同義務時,被拆遷人可直接拿著協議原件通過法律途徑起訴對方,要求其履行協議相關內容或是支付違約金來賠償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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