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信息公開,認為不屬于自己制作或保存就可以置之不理嗎?时间:2019-08-05 阅读 無論是土地征收還是房屋拆遷,如果相關部門在征收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或是補償不合理時,那么我們能夠獲得證據的重要途徑就是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通過所獲得的材料能盡快的掌握住征收方的違法行為,因此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則成了維權時的必經之路,且也是不可忽視的一個環節。 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雖然有法律支持,但在現實過程中,也存在著很大的困難,相關部門不是推脫就是找借口延遲答復,甚至有的相關部門對被征收人所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置之不理。 吳先生是浙江省某村村民,在該村合法擁有宅基地和房屋。在去年時,官方網站上列明對吳先生所在村莊進行萎縮性管理。相關部門在未告知詳情的情況下就要求村民集體搬離所住村莊,安置到距原有房屋較遠的地方集中上樓。 不過,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和政策文件的情況下,吳先生等人都沒有搬離村莊。可誰知,相關部門派出工作隊,各種招數齊上,斷水、斷電、斷路等。相關部門的逼遷手段讓吳先生及其他村民感到十分的憤怒,于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聯系到了專注于征地拆遷維權案的凱諾律所的律師。 凱諾律師為了進一步了解吳先生等人的情況,隨即前往現場考察以及對周圍村民的走訪。了解到此次搬遷工作并沒有出示任何具體的文件及相關審批手續,此案中存在著諸多的違法之外。 隨后,凱諾律師指導吳先生向相關部門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希望相關部門可以公開此次搬遷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可是凱諾律師并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收到任何的答復,相關工作人員也沒有聯系凱諾律師對情況予以說明。 于是,凱諾律師向相關部門遞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最終,確認相關部門的行為違反了我國的相關法律,責令鎮政府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吳先生的信息公開申請依法作出答復。 律師說法 本案中,相關部門認為,其曾向村民送交過《搬遷安置政策匯編》,且此次搬遷工作的審批手續并非其制作或保存,因此不屬于其公開范圍。那么,依據本案來看,即便是不屬于其制作或是保存,難道,相關部門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時就應該置之不理嗎? 對此,凱諾律師認為,一本《搬遷安置政策匯編》并不能代替應有的征地公告。而且,即便是申請公開的內容不屬于其制作或保存,也應當告知吳先生,而不是選擇置之不理,拖延吳先生的維權時間。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從以上規定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相關部門應當要告知被征收人,也就是申請人,而且還要說明理由。 但是本案中,相關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時卻選擇了置之不理,為此相關部門的行為實屬于違法行為。 除了本案中存在置之不理的情況之下,在實踐過程中,還存在相關部門拒收政府信息公開的情況,比如申請理由不合法、申請內容不明確、涉及國家秘密、涉及第三方權益、不拒絕、不答復等等。那么,遇到這種情況,申請人應該如何救濟呢?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申請人有以下兩種救濟方法: 一是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從此條規定來看,任何人,包括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遭到拒絕的申請人,都可以就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情況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二是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維權路上,相信被征收人會遇到各式各樣的問題,而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拒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時,大多數都知道自己是違法的,只是他們心存僥幸。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法律賦予了我們維護合法權益的權利,必要時一定要及時的通過法律途徑來保障我們的利益,避免讓自己遭受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