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拆遷律師: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中享有這些權利!时间:2019-08-06 阅读 隨著當今世界的不斷發展,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城鎮化的不斷建設,各個城市展開了大范圍的征地拆遷活動,對此,被征地拆遷人應當要及時的了解一下在土地征收時享有的權利,以可在遇到糾紛時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 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是被征地人享受征地補償的權利基礎,也是被征地人維護自己土地權益的直接法律基礎。如果沒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土地補償等權利也無從談起。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即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不存在私人所有。 國家依法進行征收土地的法律后果是:被征地農民便失去對被征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以及地上附著物的存在權。因此,國家依法進行征收土地時,給予被征地農民及其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用。 二、預征土地知情權 我國法律對行政機關征收農民土地作出了明確的程序規定,行政機關在進行征地時應依照法律的規定逐步實施。預征知情權指的是行政機關在準備實施征地之前應當將與征地有關的事實告知被征地人。 三、被征地農民的調查結果確認權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四項中規定“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此規定也意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防止征地機關在被征地人不知道調查結果的情況下進行征地活動,侵害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如果市縣政府國土部門未履行向被征地人進行調查結果確認程序,依據國務院28號決定應屬于違法行政行為。 四、申請預征聽證權 農戶對擬征土地的地類、年產值、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調查結果有異議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的規定,被征地農戶可以申請舉行聽證會。聽證會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參加聽證的主體應當包括被征地農戶、被征地集體組織、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還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共同參加聽證。 五、參與征收報批權 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需要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市縣政府必須將被征土地的相關材料、征地方案等以書面方式組卷上報批準機關,這個過程稱為“報批”。報批的所有材料一般由市縣國土部門負責組卷,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要求要將擬征地情況告知被征地人,土地調查情況要經過被征地農民確認,而且縣級國土部門在組卷報批時要將被征地農戶知情、確認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至此一直由政府部門獨立進行的征地報批制度被打破,被征地農民作為政府實施征地的直接相對人參與進了報批程序。參與報批權通過知情權、確認權、申請聽證權等得到落實,這些權利對維護被征地人的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六、征地批準結果知情權 被征地人對征收土地批準結果知情權,征地報批材料經過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市縣政府應當將批準的有關內容向對被征地農民公告。 征地批準文件下達后標志著市縣政府征地工作進入合法實施階段,被征地農民如果認為征地批準行為侵犯了享有的各項權利,有權對批準行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主張。特別提醒的是:被征地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有權依法對批準行為提出行政復議。 七、土地補償知情權 《土地管理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內容為: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八、調查結果核準權 核準調查結果就是核準市縣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實施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年產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等是否與農戶簽字確認的一致,調查結果核準權的具體體現就是補償登記,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土地補償公告后土地所有權人、承包權人、承包經營權人、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依據調查結果確認書和產權登記文件,到指定地點進行補償登記,在登記中核實調查結果是否與簽字的結果一致,如不一致有權拒絕登記領取補償,補償登記后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隨之消滅。 九、補償方案聽證權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十、拒絕補償登記權 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實施機關不尊重被征地人的權利,在未公告的情形下,就直接實施征地程序,拒絕履行公告義務。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要求公告權利,《征用土地公告辦法》明確規定:“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十一、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權 國土部《征用土地公告辦法》中進一步明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予以公告。為了真正使被征地農民的權利得到保障,《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還規定,實施征地的國土行政部門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十二、補償標準爭議權 征地補償標準包括年產值標準、倍數標準和青苗附著物補償標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征地方案確定后,又賦于被征地人一項“補償標準爭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爭議權”的行使分為兩個程序:一、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二、協調機關協調不成,向征地批準機關申請裁決。 十三、 違法舉報權 征地過程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利益,征地中的違法行為也履見不鮮,而被征地人則是這些違法行為的強有力的監督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占用土地等行為都有權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