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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老賴”已嚇暈!高院發布:史上最嚴強制執行措施來了!4月21日,浙江高院發布史上最嚴強制執行措施!5月1日已正式施行!為浙江高院點贊!!估計“老賴”已被嚇暈,只要進入執行程序后,你就得好好配合,否則后果極其嚴重,罰款、拘留,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下落不明的“老賴”采取拘留措施,要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從而避免了拘而不到位的情況。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 《關于進一步強化強制執行措施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寧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門: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766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進一步強化強制執行措施的若干意見(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實踐中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5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 進一步強化強制執行措施的若干意見(試行) (2019年4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766會議通過) 為加強民事執行的強制性、規范性,依法懲戒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敦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執行機構收到執行案件后,應當立即啟動執行程序,并在10日內完成以下事項: 1. 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2. 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 3. 財產網上查控以及被執行人戶籍、婚姻、持有的證照、出入境記錄等信息的調查。 二、被執行人應當按照《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債務或者報告財產。拒不報告財產又不履行的,在《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發出后一個月內采取下列措施: 1.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 限制出入境,或者責令交出出入境證照、宣布證照作廢等; 3. 罰款、拘留。單位為被執行人,可視情同時對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予以罰款、拘留。 三、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不實,應當在查明之日起10日內,對被執行人予以罰款、拘留。 四、被執行人應當遵守《限制消費令》的規定。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執行法院應當自查明之日起10日內予以罰款、拘留。 五、執行法院發出查封、扣押裁定書、責令交付通知書后,被執行人應當按照要求將指定的車輛等動產移交執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內予以罰款、拘留。 確有正當理由無法移交的,被執行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書面報告車輛等動產的權屬和占有、使用等情況。 六、被執行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拒不騰退涉案房屋、土地的,執行人員應當在騰退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虛假報告財產、違反限制消費令,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被執行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具有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虛假訴訟等抗拒執行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拘留決定;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對作出了拘留決定而被執行人又下落不明的,10日內提請公安機關協助控制被執行人。 十、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同一案件中發生新的妨害執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一般不少于人民幣一千元。對單位的罰款金額,一般不少于人民幣五萬元。 在拘留期間被執行人具有積極履行債務等認錯悔改情形的,可以責令具結悔過,提前解除拘留。 十一、應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不采取的,依法依紀追究承辦人責任。 具有特殊情形暫不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應當報經批準。具體情形另行制定。 十二、本意見適用于金錢給付類民事執行案件。 同一被執行人在同一執行法院內具有系列執行案件,可以基于其中一個案件實施本意見的強制執行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材料在其他案件中備案。 十三、本意見自二0一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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