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拆富三代?這里新規:住宅拆遷補償不超片區住宅均價80%近日獲悉,為統籌推進福州城區舊屋區改造工作 日前福州市政府審議通過了 《關于進一步完善舊屋區改造統籌安排調度機制 的實施意見(試行)》 并頒布實施。 全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完善舊屋區改造統籌安排調度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統籌推進福州城區舊屋區改造工作,現就進一步完善城區舊屋區改造統籌安排調度機制制訂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盤計劃 (一)對于已列入福州連片舊屋區改造2018-2020三年行動方案但尚未啟動的項目,各區政府要按照“7同步”要求,提前制訂好模擬規劃方案和征遷補償安置方案,并著手進行項目的收支平衡測算,報市房管、財政、資源規劃、土發中心等部門會審后再組織實施。對于收支缺口較大的項目暫緩進場實施征遷工作。 (二)對于其他新增項目,各區政府要按第(一)款要求逐項目做好收支平衡測算后,視三年舊改行動方案內項目推進情況和資金安排情況,報市政府研究后確定。 二、統一步調 (三)項目經批準同意實施后,各區政府按程序將征收補償價格報市房管局和市財政局會審,市房管局統籌安排好房源對接、市財政局統籌安排好資金調度計劃后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審定后,各區方可進場實施征收。對于超出核定征收補償價格、自行進場先行實施征收并簽訂協議的,征遷費用由各區政府自行承擔。 三、統籌政策 (四)規范貨幣補償定價機制。 住宅房屋征收貨幣補償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所在片區商品住宅控制均價的80%,對需要疏解的項目不超過所在片區商品住宅控制均價的90%。報市政府審議的住宅貨幣補償價格應包括10%公攤補償的費用及各項獎勵和補助。 (五)合理控制貨幣補償比例。嚴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疏解老城、建設新城”的總體策略,在貨幣安置標準上因地施策。 鼓樓、臺江中心城區可向外疏解,各項目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比例原則上控制在50%以內;倉山、晉安、馬尾主要實行就地就近安置,各項目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比例原則上控制在30%以內;具體貨幣補償比例根據項目的規劃功能等因素綜合確定。 (六)切實保障群眾基本住房。1、同一幢房屋分戶補償安置的,一律實行實物安置,不得實行貨幣補償。2、安置面積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原則上實行實物安置;安置面積大于60平方米的,原則上實物安置面積不得少于60平方米。3、 無產權房屋確認補償安置面積后,選擇實物安置的比例不得低于50% 。 (七) 停止執行購房獎勵政策 。即日起(以發布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時間為準)停止執行《關于穩定住房消費支持剛性住房需求的實施意見》(榕政辦〔2015〕78號)中關于用房屋征收貨幣補償款一年內購買我市五城區一手住宅商品房給予被征遷戶不超過區位補償價10%購房獎勵的政策。 (八)細化提前搬遷獎勵標準。進一步細化住宅房屋提前搬遷獎勵標準,確認補償安置面積≦60平方米的,每戶給予不超過2萬元提前搬遷獎勵;60平方米<確認補償安置面積≦90平方米的,每戶給予不超過2.5萬元提前搬遷獎勵;確認補償安置面積>90平方米的,每戶給予不超過3萬元提前搬遷獎勵。 同一幢房屋分戶補償的,按一戶計算提前搬遷獎勵。嚴禁超標準實施貨幣補償和違反規定分戶補償。 (九)規范辦公用房、工業倉儲廠房等非住宅補償政策。 辦公用房、工業倉儲廠房原則上按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證登記的用途,參考項目所在區域基準地價、建安價格等進行市場評估,未經批準自行改變房屋用途的不作為評估和補償安置依據。 對個別不具有可比性的特殊情況,需由各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研究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經市政府同意實行房屋安置的,按雙評估方式確定補償安置價格。具體的補償安置價格由房管、財政部門結合項目周邊商品房控價情況、土地出讓情況等提出建議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確定。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授權各區統籌掌握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補充規定》及其他配套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