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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強制拆除房屋后被確認違法,申請賠償的時間和途时间:2019-08-19 阅读 安先生是某市某區人,當地街道辦事處根據市規劃土地管理局的文件與一工廠簽訂了《聯和建設協議書》,房屋建成后,該工程依約分的了部分的商業用房。兩年后,安先生與該工廠簽訂《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工廠將部分商品房轉讓給安先生,所有權歸安先生所有。同年,安先生同街道辦簽訂了《補充協議》,雙方約定在國家征用或集體拆遷時,雙方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各自獲得補償。在2014年,安先生所在市區因商業項目,擬對部分房屋進行征收,安先生的商品房也在此次征收的范圍內。 可是在征收過程中,安先生始終未見到相關公告,但卻也積極主動的同相關部門協商補償事宜,可由于補償標準太低,雙方不歡而散。隨后,相關部門在沒有通知、未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對安先生的商鋪進行了強制拆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安先生委托了專注于征地拆遷的凱諾律所的律師。 為了對案件有更深的了解,凱諾律師隨即走訪、調查了安先生所在地。在調查過程中,凱諾律師也發現安先生的房屋系臨時性建筑物,已超出審批占用期限,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建筑。雖然給維權帶來了一定的阻礙,但凱諾律師并沒有退縮。 隨后凱諾律師指導安先生向相關部門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此次征收工作中的相關材料及批文。可是收到的回復是政府信息不存在。而且不僅房屋的征收過程沒有相關的批文和手續且相關部門要求安先生拆除商品房也未履行相應的催告程序、也沒有告知安先生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的維權途徑和期限。 針對此種情況,凱諾律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確認相關部門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最終,在凱諾律師的努力之下,法院也判決相關部門拆除安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其實在實踐過程中,像安先生這樣房屋被強行拆除的情況非常的多,這種未經司法程序,房屋就被強制拆除,是嚴重侵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因此老百姓一定要以法律途徑維權,只要法院確認房子被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接下來我們就可以一心一意的申請賠償了。不過申請賠償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我們可從以下兩個角度來說明一下。 第一,從法院的角度來看,法院為了減少工作量,通常都會先要求當事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不服賠償決定后,再提起行政賠償。 第二,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幾乎是白費力氣。賠償義務機關不可能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因此建議被拆遷戶,房屋被強行拆除后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效果反而會更好。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拆遷的應當賠償。且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于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不過我們可從以上規定中得到,房屋在遭遇強制拆除被確認違法后,申請行政賠償有以下幾種賠償途徑: 1、在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前提下,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如果不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可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2、房屋被強制拆除后,可以在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的訴訟請求。 3、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已經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后,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不過這種途徑跟第二種途徑差不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