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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不滿足這幾個條件,不管誰來都不要簽協議!时间:2019-08-20 阅读 對于廣大老百姓來講,只要能夠在拆遷時獲得公平、合理的拆遷補償,那比什么都開心。可實踐過程中,卻因各種原因使得征地拆遷這項本應雙贏的項目沒有真正的實現,致經常出現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各種利益糾紛產生矛盾。 對此,凱諾律師為了能夠讓被拆遷人在征地拆遷中不遭受損失,不受拆遷方的誘導、恐嚇等,整理出了以下幾點,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在實施之前必須張貼征收公告 在房屋征收之前,當地的相關部門必須向對擬征收區域發布征收公告,其目的在于就是能讓每一戶被拆遷人都了解和知曉拆遷過程中的所有事項,其公告內容包括征收原因、期限以及征收單位等。 二、房屋征收主體必須是縣級以上部門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從以上內容中我們可以得出,只有縣級以上的部門才有權征收我們房屋的權利,而鄉鎮政府以及村委會是沒有權利征收房屋的。 三、拆遷補償不全面 在拆遷時,其實大家最關心的還是補償的問題,因此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都必須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補償,對于補償也要盡可能的全面,然而有許多地方,在給補償時只給被征收人房子的補償,地上附著物以及空地、院落都不予補償。 對于這種情況,被拆遷人一定要注意了,一旦就遇到就要及時的向相關部門反映,合理的補償不能就讓他們給隨意的扣留了。 四、必須是先補償后拆遷,先安置后搬遷 凱諾律師這幾日經常接到有人咨詢說“律師,我們這里拆遷,但是他們說讓我們先搬走然后再給我們補償,我們就搬走了,可是他們也不跟我們談補償了怎么辦?”其實,在實踐過程中,凱諾律師發現有很多先搬遷、后補償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只會給被拆遷人造成沒有新房,沒有舊房或是沒有補償的局面。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明確規定,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后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 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因此,實踐征收時,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都不能違反法律所規定的拆遷原則。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遇到先拆后補,先拆后安置的情況,最好不要與對方簽訂補償協議,且也要及時的咨詢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法律規定了,在征地拆遷中一定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被降低或是高于原有生活水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的規定,要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征地拆遷的,要帶頭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補償標準。 同時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工作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建立征地補償標準的更新機制,適時更新征地補償標準,把握好調整幅度和周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這也是在保障被拆遷戶得到與被拆遷的房屋價值相當的補償,保障被拆遷戶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降低。 實踐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種方式壓低拆遷補償,導致補償不合理或是偏低的話,被征收人千萬不要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一旦簽了協議就很難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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