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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進入三審,一旦通過將產生很大的影響!时间:2019-08-21 阅读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將在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按照此前公布的公議議程,此次會議將審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這次已經是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八個月內的第三次上會審議,而二審也僅僅過去兩個月。按照以往的慣例,法律修正案一般歷經二審或是三審后就會表決通過。只要這次草案通過,那么將會對農村土地制度以及城鄉土地市場的格局產生很大的影響。 現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來,歷經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全面修訂以及2004年第三次修正。土地制度是國家的基礎性制度,這事關社會的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的權益。而本輪修訂土地管理法涉及的主要內容是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其他修改。目前,關于土地征收的修改則是大家最為關注的一個焦點。 土地管理法修改前的補償標準 土地是我國的稀有資源,而且土地也是農民生存的根本。不過隨著我國城鎮化不斷的推進,以及經濟的發展,各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導致失地的農民是越來越多,那么土地被征收如何補償呢?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集體土地上的征地補償項目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以及青苗補償費等。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償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土地管理法修改后的補償標準 不過對于征地補償,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則刪除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條的規定,征收土地的,應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以及第四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對于給予被征收人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而言,其數額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這兩條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提高了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并且保障了被征地農民的權利。 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如果按照土地原用途給予被征收人補償,那么則無法考慮到其他因素,而且對于“30倍”的上限,也過于死板,很容易導致實際征地補償偏低的情形。 另外土地管理法草案還明確了,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安置人口、區位、供求關系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征收住宅的,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保障其居住權和農村村民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最為重要的一點則是,在草案中明確了“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到,此番修改《土地管理法》在一定程上是保障了老百姓的權益。那么如果三審表決通過,將會對整個農村土地制度產生很大的影響。 尤其是在土地征收方面,凱諾律師認,今后土地征收必然是各地發展的一個重要途徑,而且在未來,失地的老百姓也會越來越多,但是有征收就會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征收。因此在今后的征地拆遷中,如果被征收人覺得補償偏低或是相關部門還按照以前的標準進行補償,那么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讓專業律師及時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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