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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住改非房屋被拆遷,補償協議由誰簽?經營性用房又該如何獲得補償?时间:2019-08-21 【原创】 阅读 2014年8月27日,臨沂市某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對火車站片區房屋實施征收,吳某某、焦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其中有部分房產由吳某某、焦某某之子吳某舉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開辦超市。2014年9月6日,吳某某與臨沂市某區人民政府達成某區火車站片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2015年1月16日,吳某舉在涉案房屋征收評估分戶報告書產權人簽字欄內簽字。同日,吳某舉與臨沂市某區人民政府簽訂住改非補償補充協議。 此后,房屋包括住改非部分被拆除,吳某某、焦某某認為其子不具有簽字資格,所以對住改非補償不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相關部門予以補償。 那么,凱諾拆遷律師在此想問吳某舉在父母沒有授權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簽訂住改非的補償協議? 首先,該處房屋系吳某某與焦某某的房屋,二人為房屋所有權人,其具有簽訂補償協議的法定權利,對于其子吳某舉雖然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但是并不必然具有代理簽訂補償協議的權利,如其沒有獲得二人的委托授權而代理在補償協議上簽字,其為無權代理。對于無權代理簽訂的補償協議的效力待定,如果雙方追認認為吳某舉不具有代理權利,其補償協議無效。但是吳某某與焦某某的訴訟請求是希望通過法院判決相關部門給予補償款,所以,針對補償協議確認無效是獲得該項請求的前提條件,所以,法院并不能直接作出判決,而是需要由法院確認協議無效后二者的訴訟請求才會得到支持。 那么,結合本案,我們在現實生活中面對住改非被拆遷問題,可以主張哪些權利?請聽凱諾律師繼續為你講解: 所謂住改非是指原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上載明的用途為住宅,后改為經營,且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經營手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所以,若產權證記載為住宅用房,實際用于經營的,從房屋的性質上仍屬于住宅,一般應當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薄的記載為準,進行評估核定價值。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應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給予適當的營業性損失經濟補償。 可見,房屋屬性直接影響房屋拆遷時如何進行補償,所以,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生活中要盡可能保持房屋原有屬性,并且若改變其用途應該盡可能的辦理相關法定手續,從而使得自己的經營、居住獲得更為全面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