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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凱諾拆遷律師:因環保關停的企業就一定屬于違法企業嗎?时间:2019-08-23 【原创】 阅读 四川省資陽的錢某,十年前響應當地自主創業的政策號召,租用了集體建設用地養豬。隨著經濟效益不斷提高,其養殖場的規模也逐漸擴大,但是正在生意做得風生水起之時,在去年進行環保專項整治活動中,當地相關部門在沒有調查企業是否合法的前提下,直接將企業界定為違法企業,并且要求錢某在限期內將企業關閉,對其不進行補償,企業的直接關停使得錢某經濟遭受嚴重損失。面對相關部門這一行為,錢某認為其處理方式不合法規。 那么,相關部門因環保關停企業的行為是否合法呢?判斷相關部門的行為是否合法,應該首先判定該企業是否是違法企業? 本案中,在相關部門沒有整治之前,該企業是獲得許可后建立起養殖場,說明企業創辦之初以及運營期間是憑借手續正常運營,但是當環保整治政策下達后,該企業被列為污染性企業以此將其認定為違法企業進行處理是顯失公平的。 第一,《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相關規定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本案中,錢某是經過正規程序承包集體用地,并未改變土地利用性質,是符合法律對于農用地用途的規定。 第二,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錢某置辦養殖場是在當時政策號召下進行的企業建設,并且擁有完整的許可手續,并不是違法經營,所以該養殖場的是合法經營。 綜合以上兩點我們可以明確,該養殖場是經過有效許可合法進行經營的,但是面對環境專項整治其關乎國家利益及公共安全,如經過環境評估鑒定其養殖場確實沒有達到環境評估標準,此時相關部門應該本著合法、合理行政的原則,盡量減少公民損失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整治手段。 同時,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所以,該地相關部門在關閉企業之前應該規定錢某在有效期間內進行整治,若整治沒有必要或者整治達不到效果,此時相關部門可以予以關停,并且應該對因關停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在本案中,相關部門采用一刀切的方式進行處理顯示公平,未對企業進行有效補償的行為并不合理合法。 企業的發展對于當地的經濟具有帶動作用,隨著新型經濟發展以及新的經濟帶動引擎的出現使得相關部門在改善環境的大背景下頻頻加大對于污染企業的整治,環境保護固然重要,但是曾經企業的付出也需要得到溫情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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