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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通過,以保護老百姓利益為基本原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时间:2019-08-27 阅读 備受關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終于在今天通過了!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本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土地管理法修改主要以保護老百姓利益作為基本原則和重要目標,仍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重點從征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管理等三方面制度進行了完善。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征收方面做了三方面的完善。 01、首次明確界定了公共利益 以往的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不過對于什么是公共利益,長期以來法律并沒有明確界定,加上土地管理法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用地時必須要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致使征地成了唯一獲得建設用土地的途徑。這次則采用了列舉式方法,對于哪些是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確界定: 一是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是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是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是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是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02、完善了征地程序 在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中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必須開展土地狀況調查、信息公示,還要與被征地農民協商; 二是必要時組織召開聽證會,跟農民簽訂協議后才能提出辦理征地申請,辦理征地的審批手續; 三是把原來的批后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使被征地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 征收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需要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時,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利國利民、和諧征收的目的。 03、明確了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確了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必須要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而且還改變了過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來確定土地補償,以年產值倍數法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做法。在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對于土地補償實行按照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區片綜合地價除了考慮土地產值,還要考慮區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綜合制定地價。 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三項基礎上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新土地管理法進一步的為被征收村民構建了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 另外我們還注意到,此前土地管理法中的“基本農田”全部修改成了“永久基本農田”。耕地作為我國最為寶貴的資源,耕地紅線決不能突破,已經劃定的城市周邊永久基本農田決不能隨便占用。 而且,十九大報告也明確提出,要完成生態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市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的劃定工作。在之前的《土地管理法》第35條明確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要求永久基本農田必須落實到地塊,納入數據庫嚴格管理。同時,原來土地管理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把80%以上的耕地劃入永久基本農田。 不過經此番修次后,具體劃定的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情況來確定。 另外,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還刪除了原來土地管理法第43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增加了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并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后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 在宅基地方面,此前是對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而這次法律規定,地方政府要想辦法采取別的方式保障實現農村居民居住的權利。同時,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還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明確要求通過規劃合理安排農村的宅基地,為改善農村的居住條件提供便利。 一直以來,土地制度是國家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基本制度與核心制度,而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對部分土地管理短板的補充完善,更是對農民土地權利的尊重與進一步保護。相信此番修改將會為中國千千萬萬的農民利益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