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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拆遷補償協議能直接簽嗎?如果不簽會遇到哪些情況?时间:2019-09-02 阅读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往往會因各種原因使雙方矛盾有所激化,其中補償是征地拆遷過程中最大的問題,也是最難以解決的問題。真正在實踐過程中,因補償沒談攏發生的暴力拆遷事件非常的多,對此很多被拆遷人在征地拆遷中承受著很大的壓力。 近日,有不少的被拆遷人咨詢到:拆遷相關人員拿著補償協議讓我簽字,我能簽嗎? 在征地拆遷中,被拆遷人首先應該要明白簽補償協議上面的字意味著什么?在實踐拆遷中,補償協議一般都是由相關部門擬定好之后再拿給被拆遷人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拆遷人就補償方式、補償相關金額以及支付期限、產權調換面積、地點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限補償安置事項等達成一致意見后,如果此時被拆遷人選擇簽訂該補償協議,那么就意味著被拆遷人同意拆遷方所作出的這份補償,但要注意,被拆遷人在簽字之后,補償協議就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效應,此時如果被拆遷人覺得補償不合理了反悔了,那都是無可奈何的。 其次,就是被拆遷人在簽補償協議之前要想明白補償是否合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且補償不能低于被拆遷人拆遷之前的生活水平,必須要參考周邊類似房屋市場價。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再者,對于選擇補償方式,法律是有規定,被征收人是有權自己選擇補償方式的,且法定的補償方式包括兩種,一種是貨幣補償,另一種是產權調換。 因此,如果對拆遷方作出的種種行為,被拆遷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滿意的話,是可以在協議上面簽字。可如果拆遷方作出的補償,自己不滿意的話且有不合法的行為,被拆遷人是可以拒絕簽補償協議的。 不過拒絕簽補償協議后,拆遷方可能會采取逼簽比如對被征收人采取斷水、斷電、打砸、破壞等手段;動員已經簽署補償協議的親友或街坊鄰居對被征收人進行集體語言攻擊或言語譴責、找一些社會閑散人員天天上門找你簽字等。如果遇到這些行為,被拆遷人一定要冷靜,切勿沖動,切勿使用暴力行為與對方對抗,必須要先保護好自身財安全及家人的安全,可積極的收集相關證據,如征地拆遷中的相關文件,錄音視頻等,通過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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