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拆遷律師談拆除違法建筑的法定程序时间:2019-09-03 阅读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補償牽動著每個被拆遷人的心,可由于涉及到巨大的利益,與拆遷補償相關的政策,法律規定經常落實不到實際中,給予被拆遷人的補償往往低于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因此,導致被拆遷人與拆遷方就相關補償事宜始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可實踐過程中,為了趕拆遷工程,相關部門向被拆遷人發送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決定書的,要求被拆遷人在一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如果過期則會強制拆除。 案情簡介 廖先生的房屋位于龍南縣龍南鎮龍洲村東勝圍小組,在2011的時候,相關部門批復同意建設縣第一人民醫院,廖先生的房屋被納入該建設項目拆遷范圍。就拆遷安置補償事宜,相關部門多次與廖先生進行協商,但因補償標準太低,廖先生并沒有與相關部門達成協議。事隔一年之久,相關部門將廖先生的部分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并下達自行拆除違建房屋的通知。此后,相關部門在未按照《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催告、未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未告知當事人訴權的情況下,組織相關人員對廖先生的違建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同時對拆遷范圍內的合法房屋也進行了部分拆除,導致該房屋喪失正常使用功能。 針對此種情況,廖先生認為相關部門強制拆除其房屋和毀壞財產的行為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于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相關部門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受案后,法院在法院期限內向相關部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和舉證通知書,可是相關部門在法院期限內只向法院提供了對廖先生違建房屋進行行政處罰的相關證據,沒有提供強制拆除房屋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和依據。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未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 而本案中,相關部門將廖先生的合法房屋在拆除違法建筑過程中一并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內始終沒有提交強制拆除房屋行為的證據,最終,法院判決相關部門拆除廖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律師說法 對違法建筑的拆除,此前文章中也都有說過,無論是拆真違建還是假違建,都應當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不能說拆就拆,侵害老百姓合法權益。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且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除了以上所規定的之外,行政機關還應依法履行公告程序,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這一條規定,是保障被拆遷人權益的權利,其次,還要注意一點就是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相關部門在查處違法建筑的過程中,對于所下發的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是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也應當要按照《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方式送達,在此過程中,應當要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