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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行政強制如何定性?合法的程序是怎么樣的时间:2019-09-04 阅读 李女士兒子承包的土地在2015年被當地有關部門征收,因為補償過低,李女士一家沒有在補償協議上簽字,也未領取到補償款。前年,該塊土地被租賃給一家公司。在施工現場李女士進行阻止,發生了拉扯,阻攔等行為,李女士摔倒在地,身上多處部位軟組織受傷。 李女士將相關部門告上了法庭,請求確認被告的行政強制行為違法。一審法院以被告實施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為由,認定原告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駁回了李女士的起訴。但李女士并沒有就此放棄,找到凱諾律師向法院提起了上訴。 凱諾律師認為,判斷行為的性質要從實施主體、行為對象和行為后果幾方面進行判斷。首先,被告作為有權機關,是實施行政行為的適格主體;其次,被上訴人為實現某種管理目的而實施本案的強制行為;在此,被上訴人實施的行為確定了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即限制李女士的人身自由。因此,該行為符合行政強制措施的特征。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采納了凱諾律師的意見,裁定撤銷一審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法院繼續審理。 那么什么才是合法的 行政強制拆除呢? 強拆現象在現實生活中雖然非常的多,不過并不是所有的強制拆遷都是違法的。在征地拆遷中,有一種則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不涉及到侵害被拆遷人利益的。這一種就是司法強拆。 國有土地上的合法強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是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集體土地上的合法強拆。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然實施司法強拆也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1、申請人要適格。根據《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余主體均無權申請強拆。 2、申請期限要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根據《條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是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當兩者同時滿足時,相關部門才能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被征收人已經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的,相關部門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司法強拆”還應確定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也就是說,被征收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復議或訴訟,也沒有履行補償決,才能實施強制拆遷。 4、司法強拆以補償決定為前提。被拆遷人應當要知道,對于合法建筑,在沒有作出補償決定時,不能進行強制拆除,如果實施強拆,就是違法。不過,凱諾拆遷律師在此提示一下大家,我們這里所說的強制拆除是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對于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的,就不需要作出補償決定。 5、強制拆除主體要適格。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實施強拆的主體必須是法院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