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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房屋征收拆遷,作為被征收人,要注意哪些細節?时间:2019-09-06 阅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的行政行為。征收程序大體包括:征收方作出征收決定;征收補償部門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實施搬遷三個階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出臺,為規范征收行為以及保障被征收人權益提供了重要的依據。那么在拆遷時,被拆遷人要注意哪些細節呢?以下凱諾拆遷律師就簡單的為大家來講解幾點。 一、征收決定的作出 征收決定的作出需要基于公共利益需要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征收主體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必須以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為前提。征收城市房屋必須基于公共利益需要。2004年我國憲法修正案為保護公民個人合法的私有財產,規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進行征收或者征用。 政府才是公共利益征收唯一補償主體 在以前,拆遷主體多為開發商向當地相關部門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后由開發商實施拆遷。不過隨著《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出臺,各地人民政府才是征收與補償唯一主體。由政府部門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可以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二、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征收補償標準 房屋征收中給予多少補償,是人們最為關注的問題,也直接關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因拆遷引發的各種糾紛大多也都集中在征收補償的標準和補償是否公平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本條規定明確了補償的時間和標準。時間是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標準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準,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 被征收人協商選評估機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從此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對于評估機構的選擇并不是由拆遷方自行指定的,而是要與被拆遷人進行協商,這就極大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權益,有利于房屋評估的公平和公正。而且也打破了以往的評估局面,并且從根本上解決錯估、漏估、少估等明知有誤又無法改變的不公現象,使評估更貼近實際、更公平、更具科學性。 被征收人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是兩種法定的補償方式。 那么被拆遷人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能選擇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組合式的補償方式嗎?回答應是肯定的,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的方式,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尊重被拆遷人的選擇。無論是選擇單一的補償方式,還是選擇組合的補償方式,只要是不違背公平補償原則,不會不當增加補償費用,房屋征收部門就沒有理由拒絕。 三、實施搬遷 征收房屋應先補償后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并進一步明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也就是說,在被拆遷人搬遷之前,拆遷方給予被拆遷人的補償要足額到位。這不僅能讓被征收人安心、放心,也便于征收工作順利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