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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房屋征收,拆遷評估機構怎么選?誰可以選定?时间:2019-09-09 阅读 房屋評估是房屋征收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無論是什么項目的建設,都會涉及到評估,而且評估報告直接影響著拆遷補償,且也是合理拆遷補償的重要依據。那么評估機構要怎么選呢? 評估機構的選擇 對于評估機構的選擇,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也就是說,評估機構的選定應當由被征收人協商做出,應當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見,要給予被征收人選擇權。在被征收人意見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或者抽簽的方式隨機產生。 不過實踐中,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同,對于選擇評估機構的方式方法也會有所不同。下面就為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實踐中常遇見的幾種選定方式 1、自選式選定評估機構 所謂“自選式”選定估價機構,是指被拆遷人對原估價報告有爭議,經申請復核仍有異議的,被拆遷人可自行選擇已公示并符合條件的估價機構,按照同一計算標準重新作出估價報告。 自行選擇估價機構的方式不同于自由選擇,其限制條件是,必須具備估價資質,估價人員必須具備估價資格,執行估價標準必須切合實際,符合被拆房屋所在城市中的類別質差、房地產市場基準值。自行選擇估價機構的前置條件應當是當事人對原估價結果提出異議,經估價機構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當事人方可自行選擇估價機構。不過,自選式選定評估機構,有可能會出現兩種不同的估計結果。 2、推舉式選定評估機構 這種方式在實踐過程中較為常見,為了能夠選定符合資質的評估機構,有的地方會舉行聽證會,然后主動的推舉出合適的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參考。 但也要注意的是,在選評估機構或評估師時要看該評估機構是否依法設立,有沒有營業執照和相應的業務資質,另外還要看參與估價的評估師是否具有相應的估價資格證書,且還要看房屋征收部門是否向選定的評估機構出具委托書并簽訂了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以及評估報告上是否有參與該項評估業務的評估師的簽名。 3、抽簽式選定評估機構 如果說“推舉式”方式選定評估機構,雙方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時,那么可以使用“抽簽式”的方法由拆遷管理部門從待選的評估機構中抽簽選定。 當采取“抽簽式”的方法選定估價機構時,拆遷管理部門應當邀請司法公證機關現場監督,并對抽簽的器具、程序、方法、結果等進行全過程的監督,而且抽簽結果應當眾宣布。 在房屋評估環節,一定要遵循法律規定的流程,包括:選定機構、簽訂合同、實地評估、公示解釋、交付報告、申請復核、申請鑒定,每一個環節都是法定要求必不可少的,且每一個評估環節被拆遷人也都要積極的參與到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