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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違法拆除違法建筑賠償范圍認定規則14條行政機關 違法拆除違法建筑 賠償范圍認定規則14條 一、裁判規則 01、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造成可回收、利用的廢舊建筑材料損失的,依法應當予以賠償 ——閆某忱訴沈陽市某區人民政府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并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不屬于合法權益范疇。但是,通過適當、合法方式拆除可得的廢舊建筑材料,屬于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造成可回收、利用的廢舊建筑材料損失的,依法應當予以賠償。 案號:(2016)最高法行申605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發布《東北三省行政審判案例要旨(二)》 02、拆違實施部門在強拆過程中未將當事人明確表示需要使用的違法建筑材料返還當事人的,對因此造成的直接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某電器開關廠訴上海市某區人民政府確認侵占行為違法并要求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筑過程中,當事人明確表示仍需使用被拆除的違法建筑材料,拆違實施部門未將該建筑材料返還當事人的,其行為構成違法,對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的直接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行政審判案例(第2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江必新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 03、違法建設違法強制拆除的賠償范圍僅限于對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違法建設不在國家賠償范圍內 ——馬某林訴青海省西寧市某區建設局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違法建設因行政強制程序違法要求行政賠償的,行政賠償僅限于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權申請國家賠償,違法建設不在國家賠償范圍內;但違法建設里面的物品依然在賠償范圍內,造成損害的舉證責任在原告;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對原告訴訟主張的合理性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對損害作出認定。 案號:(2017)青01行終13號 審理法院: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8年第6輯(總第124輯) 04、違法建設本身和房屋租賃可得收益不屬于國家賠償范疇,對違法建設內存放物品和違建拆除后建筑材料殘值的行政賠償請求可予支持 ——王某英訴北京市懷柔區某鎮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行政機關違法建設拆除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行政機關對違法建設本身的價值及房屋租賃可得收益,不應予以賠償。 行政機關未通知相對人限期自行清理拆除物料的,應當承擔對建筑材料殘值的賠償責任;對相對人存放于違法建設內的物品情況,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舉證義務,損壞或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7)京03行賠終5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7年第11輯(總第117輯) 05、非法建筑及混同于非法建筑、不可分離的建筑材料不在國家賠償范圍之內 ——屈某清等訴撞南縣規劃局、撞南縣某街道辦事處強拆行政行為違法及附帶提起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非法建筑不在國家賠償范疇之內,應不予賠償。對于建構非法建筑的建材,當事人雖對其擁有合法權益,但已混同于建筑,系不可分離的磚石、水泥等材料,在拆除中無法單獨保留其價值,故不予賠償。 案號:(2013)渝一中法行賠終字第00370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4年行政審判案例卷)》 06、行政機關在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的過程中導致建筑材料受到明顯不合理、過度毀損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郭某軍訴北京市某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案例要旨:違法建設不屬于合法的財產權益,行政機關對違法建設的拆除自然不會產生國家賠償。但建設本身違法并不意味著建筑材料亦隨之變成非法財物。建筑材料屬于當事人的合法財產。行政機關在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的過程中,若違反法定程序及采取的手段、方式不適中、不正當,導致建筑材料受到明顯不合理、過度毀損的,應當根據建筑材料的合理價值、違法強制拆除行為造成的合理損失等因素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7)最高法行申3854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8-07-19 07、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違章建筑對建筑材料造成毀損的,應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唐某訴執法機關城鄉建設強制拆除行政行為違法案 案例要旨:行政機關未經法定告知程序違法強制拆除違章建筑,剝奪了相對人自行救濟的權利,導致建筑材料損失擴大的,應當予以賠償。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6年9月29日第7版 08、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的行為不在國家賠償范圍之內 ——廖某軍訴縣水利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案 案例要旨:違法建筑是違法狀態的物化,不應被法律所保護,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的目的就是消除違法狀態,使之不再持續,故拆除違法建筑不在賠償范疇之內。雖然行政機關在違法建筑物的強制拆除行為中,程序上存在違法情形,但行政行為只有在侵犯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才存在賠償的基礎,故相對人無權要求行政機關恢復原狀。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5年4月1日第6版 09、行政機關因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手段、方式不當,造成當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青島某模具有限公司、袁某玖訴即墨市某街道辦事處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屬于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屬于法律予以保護的財產,因行政機關強制拆除手段、方式不當,造成當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權益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案號:(2017)魯行再14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8-07-12 10、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拆除違法建筑造成行政相對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戴某與A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確認拆除行為違法附帶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應當以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為前提,并遵守《行政強制法》關于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的規定。行政機關違反該法規定程序拆除建筑物構成程序違法,造成行政相對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案號:(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311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2014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例精選》,陳立斌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11、行政機關違法拆除違章建筑對直接損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會訴臨朐縣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臨朐縣某局行政強制、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拆除違章建筑要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行政機關違法拆除違章建筑的,對強拆造成的建筑材料損失擴大部分、物料費損失應予賠償,對不屬于直接損失的建房人工費、房屋地基物料費不予賠償。 審理法院: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平臺精選 12、行政機關未及時通知相對人就直接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的,對因此造成相對人的合法財產損失應予賠償 ——陳某財、范某芳訴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某鎮人民政府規劃行政強制案 案例要旨: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筑未履行限期改正的程序,直接實施強制拆遷行為,剝奪了相對人的自救權利,屬程序違法;其違法行為對相對人存放在違法建筑內的合法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予以賠償。由于行政機關原因導致相對人對其存放在違法建筑內物品損失等情況不可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且事后即使采取評估等補救行為也不可能得出損失具體數額的,法院可酌情判確定賠償數額。 案號:(2011)佛中法行終字第7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平臺精選 13、行政機關違法強拆違法建筑造成行政相對人的違法利益受損的,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周某榮訴恭城瑤族自治縣某局行政強制案 案例要旨:未經批準擅自建房,其房屋屬違法建筑,盡管行政機關的強制拆除行為具有違法性,但由此所造成的財產損害,是因相對人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故意行為引起,因此,行政機關不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來源:廣西法院網 2009-11-05 14、多個行政機關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違法拆除違章建筑的,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黨某珠訴某市國土資源局、某市規劃局等行政強制案 案例要旨:行政機關對違章建筑進行拆除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程序進行;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法定期間內均未提供據以拆除案涉房屋的相關證據和法律依據的,應確認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多個行政機關機關通過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完成拆除行為的,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2)新行終字第24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河南法院網 2012-12-31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年修正)》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修正)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