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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征地拆遷律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兩大文件,不能混淆!时间:2019-09-19 阅读 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征收土地,不過在征收土地之前,需要發布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等,且也要由相關部門進行審查,只有符合規定的才能實施征收。 但在實踐過程中,有許多的被征收人總是把征收決定跟征收補償決定弄混淆,總以為征收決定跟征收補償決定是一樣的,但事實并非如此。 首先概念就不一樣,房屋征收決定是相關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益項目需要使用的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的行政決定。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應當要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且還要告知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征收決定之后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也就是說,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拆遷方與被征收人就房屋補償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或是被征收人房屋產權不明的情況下,由征收人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房屋征收決定與征收補償決定都是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作出的,且這兩者都可以訴訟。那么征收決定是什么樣子呢?如下圖: 圖片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什么情況下才能作出征收決定呢? 1、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等。 從以上來看,項目符合公共利益,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必要條件。 2、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3、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4、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5、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6、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只有滿足了以上征收程序,才能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如果不滿足以上條件,被征收人可在法律期限內提起訴訟或是申請復議。 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前提條件是什么呢? 有生效的房屋征收決定。對被征收人房屋給予補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均是依據征收補償方案,而征收補償方案是房屋征收決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征收決定是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前提條件之一。 此外,被征收人對相關部門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有異議的,同樣也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是60天,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是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