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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征地報批批準后,申請信息須公開!时间:2019-09-20 阅读 在征地拆遷糾紛中,申請信息公開是非常重要的,是掌握拆遷方征收是否合法的重要途徑。而今年5月份實施的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于推進我國政務公開,保障群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法治政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可是在實際辦案過程中,被征收人申請信息公開并非是一件容易之事。相關部門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表時,往往會以各種理由拒絕答復、不予公開,給被征收人造成一定的阻礙。 對此,國土資源部就曾作出批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另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中的要求,要把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作為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重要內容,要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同時在《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征地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以及《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要按有關規定要求,嚴格履行征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和批后“兩公告一登記”程序,并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及時公開征地信息,方便群眾查詢。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規定將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現狀調查結果,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用地報批時,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嚴格審查。 征地批準后,批準一級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主動公開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時間、征地規模、用途等征地審批信息。 征地批后實施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征地審批和補償安置以及被征收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的具體情況、補償標準、補償結果等信息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對于被征收人依法申請的,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對于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行政機關的答復或者逾期不予答復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征收人依法申請信息公開的,行政機關不僅要按期答復外,還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履行答復義務。征地信息對被征收人來講十分的重要,因此相關人員應當要根據法律所規定的主動公開征地信息,或是應依法履行答復義務,征收工作才能順利的進展,被征收人的權利才能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