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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宣判!因單方解約強拆承租鞋店,內江萬達被判賠183萬去年8月,四川內江萬達廣場金足鞋酷鞋店在一夜之間被拆毀,店內物品不知去向,鞋店方稱是被內江萬達廣場方面砸毀的,而當時雙方正處于店鋪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期間。今年5月,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以內江萬達百貨有限公司在雙方《租賃合同》有效、單方通知解除合同無效且鞋店不知情的情況下拆除鞋店為由,一審判決內江萬達百貨有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鞋店損失183萬余元(此前報道:租賃期內單方解約拆毀鞋店,內江萬達被判賠183萬)。 ↑鞋店被拆毀前 9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及鞋店方了解到,在內江萬達百貨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后,9月17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鞋店被拆毀后 內江萬達百貨有限公司在上訴時認為,根據雙方《租賃合同》約定,鞋店經營者邱某等13人應無條件配合公司所作的移柜及調整計劃,故公司要求鞋店配合閉店無果后解除合同、進行清場不屬于違約。對此,法院認為,雙方《租賃合同》系內江萬達百貨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無條件配合”屬《合同法》中規定的“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無效格式條款。 法院還認為,在雙方就移柜、改變店鋪位置和面積等事項發生爭議協商無果后,鞋店選擇起訴尋求救濟,內江萬達百貨有限公司在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尚無結論時,既未通知鞋店,也未告知法院,強行對案涉鞋店進行清場、拆除,以實際行動表示不受合同和法律約束,認為自我認知一定高于法院最終裁判結果,其行為有違誠信,缺乏對法律基本的敬畏,已構成根本違約。因此,由此給鞋店造成的損失應由內江萬達百貨有限公司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