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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大調整,這些是需要被征收人特別注意的!征收農地需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 在審議過程中,土地征收制度的程序、賠償標準等問題成為關注焦點。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海星表示,目前征地范圍太寬,補償標準偏低,征地程序不夠規范,仍是當前征地制度改革的三大難點和痛點。建議今后加大后續監管的力度,讓相關的操作細則和技術能力建設能夠走在前面,避免因農民利益無法得到保護,從而引發相關的社會問題。 記者關注到,直到此次三審,還細化增加了多處細節。新修稿與此前二審稿相比,在土地征收方面仍規定為6項前提條件,6項條件中第5項此前二審稿規定,由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組織實施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可依法實施征收。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也再度明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可依法實施征收,進一步明確征地范圍。 此外,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還進一步完善了征地程序,要求:擬申請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的有關事項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意見,若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法律法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相應修改方案。 保障失地農民待遇:將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社保體系 征地補償低一直是公眾熱議的焦點問題。 在征地補償方面,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要求,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五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這與現行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參照人口、耕地產值不同。 此外,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還規定,對征收農村村民住宅的,要求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此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需納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此前還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代表提出,當前現代農業快速發展,農村新產業、新業態不斷涌現,對設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建議在法律制定中進一步回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在堅守耕地紅線、生態紅線的前提下,進一步改革創新農村用地的政策,盤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資源,從而破解農村的地自己用不上用不好這個老大難問題。 據悉,為保障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平穩有序,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在三審環節特別新增了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統籌安排,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對此作出合理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其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閑置住宅 如何合理規劃鄉村產業和宅基地用地、充分利用閑置宅基地的問題,在此次修法過程中也成為一個關注重點。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明確,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同時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而為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在三審環節還細化了規定,要求個別省、直轄市經批準易地開墾的耕地應當與所減少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同時新增規定,要求引導因地制宜輪作休耕。 此外,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中還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降低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