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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這兩個在征地拆遷中最具有“殺傷力”,你是如何應對的?时间:2019-09-24 阅读 在征地拆遷中有兩個是你不得不重視的行政決定文件,分別是《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和《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這兩個文件具有強制性,這也是他的殺傷力之所在。具體的表現形式為若是您不及時的合理應對,那面臨你的將會是自家土地被強制征收或自家房屋被強制拆除的局面,所以,千萬不能大意并將之忽視。 針對此,凱諾征地拆遷律師就為大家解析這些內容,這兩個文件在何種情況下才能作出?能夠作出這些文件的適格主體分別是誰?以及合理合法的應對措施! 想要了解這些問題的答案前,首先你必須要知道這兩個文件所對應的的法律依據: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作出的前提 由上述規定可知在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或征收土地方案經相關部門依法批準,并且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實施后,被征收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但拒不交出土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也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時,相關部門會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而 《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作出的前提則是地上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確屬違建或屬于違法占地。 合法作出這些文件的主體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作出主體: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作出責令交出土地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只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就是縣、市、省政府國土資源局),其他部門均無權作出。 【劃重點:上述法律條文并未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強制行為的執行權,若想要執行此決定,便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 作出主體: 同樣可以根據上文的法律規定可知有權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體應當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也就是縣、市、省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劃重點:雖說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限拆決定,但是最后做出行政強制拆除的主體可能是縣、市或省政府國土、規劃、城建等部門。】 合理合法的應對措施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在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之前要及時針對責令交地決定提起法律程序將其撤銷掉,合理合法的保住自家土地,牢牢掌握后期的談判籌碼。 《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可知,被拆遷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通知之日起必須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及時提起行政訴訟,來通過法院認定房屋的合法性。不然等待你的將會是收到強制執行文件,此時你就是真正的邁入強制拆除的大門了。所以,作為被拆遷人的你一定要在這時候及時抓住這15天的重要維權時間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