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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十戶房屋被拆,補償協議卻遲遲不簽究竟是被拆遷人無理取鬧還是拆遷方...时间:2019-09-27 【原创】 阅读 馬某某居住在某城區段沿岸平房,該區域為居住20余戶居民的棚戶區。2007年,為了加強防洪設施,恢復生態環境,某區人民政府決定對某大橋上游1.5公里,下游0.5公里范圍內以及河道周邊的建筑物及構筑物進行拆除工作,并對項目進行了規劃,成立了動遷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動遷實施方案。馬某某居住的平房屬于此次動遷拆除的范圍。 某區人民政府為此將某河道改造項目和舊城改造項目編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并經得相關部門批準,事先進行調查登記、社會風險評估、通知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征求公眾意見,作出征收決定。隨后,在補償協議簽訂的過程中,僅馬某某一人以某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不符合公益目的及其補償數額不合法為由拒絕在補償協議上簽字。 那么,在本案中馬某某的兩項主張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第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以及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均屬于公共利益需要。本案中,某區人民政府為了保護和修復河道,提升周邊環境,同時也為了防災需要,決定對馬某某等20余戶居民所在區域及周邊進行改造,符合公益目的。同時,該區域也符合舊城改造的條件。所以,某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與補償決定符合公益目的。 第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補償范圍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的補償。某區人民政府通過征集被征收人意見的方式確定評估機構,對包括馬某某在內的全部住戶的房屋價值進行了評估并且馬某某簽署了評估機構選取確認書。同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在本案中,即使馬某某對于評估機構作出的認定不簽字,但其他20余戶均同意選定本案中的評估機構,該評估機構的產生即符合法律規定。所以,某區人民政府對馬某某房屋價值補償的確定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針對上述兩個環節,馬某某即使通過訴訟來解決爭議,兩項主張也很難得到法院支持。但是,這并不是說當事人就無路可走,畢竟提高補償價值是目的,至于采取何種手段還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所以,對于被拆遷人想要合法主張自己的權益,僅僅有勇氣是不夠的,還需要對于拆遷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識有所全面系統了解,才能在遇到拆遷類案件時,面對相關部門是否侵權的問題處理的得心應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