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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征地拆遷律師:公布征地拆遷信息只走過場,風險評估的程序又該如何?时间:2019-09-29 【原创】 阅读 征地拆遷工作備受關注的重要原因是其涉及到人們切身的利益,同時征地拆遷工作又涉及到程序多、協調關系復雜、涉及人員較多等種種問題,所以這就需要具體工作人員要準確公布信息,嚴格按照正規程序進行補償工作。近些年,隨著人們法治觀念的提高,法律知識儲備不斷增多,對于相關部門的征地拆遷工作的監督力度也在加強。 2012年年底,某市進行舊城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相關文件,同意該項目列入2012年舊區改造計劃。隨后經人大審核通過、領導小組成立舊區改造建設指揮部,并且在2013年底某市某區街道辦事處作出《風險評估的意見和建議》。2014年底,該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分別致函該市國土資源局、該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該市城鄉規劃局獲得肯定答復。于是,2015年中旬,該區人民政府發布關于補償安置的意見征集并且發布聽證會公告。2015年8月15日,該區人民政府只允許固定人員參與《某村區域舊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同時,公布《某市某區人民政府街道某村區域舊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劉某某認為相關部門的風險評估和聽證會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劉某某的請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凱諾律師對此作出如下解析: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對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某市某區人民政府雖然舉行了聽證會,但在選取聽證參加人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也未將對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同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谩 而在本案中某市某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沒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僅由某市某區街道辦事處作出《風險評估的意見和建議》,沒有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也沒有證據證明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征收補償費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所以,綜合以上兩點,征收程序確實存在違法行為,對于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凱諾征地拆遷律師提醒:征地拆遷法定程序較為繁瑣,需要相關部門更加謹慎、細致,在工作過程中要充分讓利害關系人了解政策,聽取相關人員的合理訴求,要及時對于補償數額等關乎百姓切身利益的意見,給予充分的考慮,唯此才能實現陽光征地,綠色拆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