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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通知》重!磅!消!息!南昌市發布完善房屋征收補償工作通知! 根據通知, 征收私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提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并完成搬遷的, 還將按照其提前天數給予相應的獎勵 搬遷補償 1、住宅房屋搬遷補償:戶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內的每戶每次1000元;戶建筑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每戶每次10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5元。 2、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償:按5元/㎡或委托房地產(資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全文如下 ↓↓↓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通知》 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灣里區、青山湖區政府,經開區、高新區、紅谷灘新區管委會,市房管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教育局,市重點辦,市舊改辦: 為進一步完善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確保我市房屋征收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省政府《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14號)有關精神要求,結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工作職責,確保規范征收 各區人民政府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體,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負責本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承擔全部責任。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受所在區人民政府的委托,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監督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征收補償方案由各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上報轄區政府,由轄區政府組織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并根據征求意見情況進行修改及時公布。 二、嚴格調查認定,保障規范補償 為保證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開展,在下達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以及土地使用權等情況組織調查摸底并登記造冊。 (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已依法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應當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二)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使用性質不明確的,被征收人應當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相關建房手續,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規制定認定操作細則,組織相關單位組成認定工作組進行調查認定。認定工作組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后上報轄區政府批準同意。 1、對調查認定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調查認定為違法的建筑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2、對認定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在單位土地使用權范圍內自行搭建的除外),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參照有產權的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安置。 3、對難以認定自行搭建房屋具體建造年限,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區內僅此一處房屋的,按以下方式進行補償安置: 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積不足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給予補償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積超過36平方米但小于我市家庭人均保障性住房標準面積的,按實際搭建房屋面積給予補償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積超過36平方米且超過我市家庭人均保障性住房標準面積的,按我市家庭人均保障性住房標準面積給予補償安置,其余超出補償安置面積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給予貨幣補償。 4、對難以認定自行搭建房屋具體建造年限,但被征收人他處有住房的,由認定工作組對自行搭建房屋進行測量,并根據房屋現狀明確處理意見。 5、房屋權屬證沒有載明經營性面積的非住宅房屋,如只有一層并作為經營性使用的,可將為經營服務需要分隔出的試衣間、廁所等一并認定為經營性非住宅面積,由認定工作組根據現場勘察情況明確處理意見;多層的非住宅房屋的經營性面積,由認定工作組根據現場勘察情況明確處理意見。 三、明確暫停事項,加強限制管理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征收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四、優化補償方式,嚴格依法依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一)征收私人住宅房屋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市場評估價補償且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和獎勵: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并完成搬遷的給予相應的補助,補助標準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20%,具體辦法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本市常住戶口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區無其他房屋的,征收人在補償簽約期限內簽約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36平方米市場評估價依照規定給予補助。 (2)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提前簽約時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可按所提前搬遷的時段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標準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20%,具體辦法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本市常住戶口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區無其他房屋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提前簽約時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按36平方米房屋市場評估價依照規定分段給予獎勵。 (3)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另給予被征收人6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補助。 2、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原則上實行就近就地安置,無法進行就近安置的實行異地安置。 (1)就近就地安置:就近就地安置按照“征一還一,就近靠檔”原則進行安置。采取“套內對套內、公攤對公攤”的方法,按套內建筑面積就近靠檔的原則進行安置。安置房套內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5平方米(含)以內的按優惠價格(市場評估價70%)結算差價,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安置房公攤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公攤面積部分,按建安成本價(不含土地價格)結算。 (2)異地安置:選擇異地安置的,依照“雙向評估原則”進行等值置換。異地安置點房屋市場評估價高于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按照就近就地安置方式進行結算;異地安置點房屋市場評估價低于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依照“雙向評估原則”確定安置面積,安置房總建筑面積超過規定應安置總建筑面積5平方米(含)按優惠價格(市場價70%)結算差價,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二)征收私人非住宅房屋 征收私人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同時點評估、等值置換”原則進行補償,超面積或不足面積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結清差價。 五、鼓勵提前搬遷,促進提前征收 為鼓勵被征收人提前簽約并搬遷,對被征收人提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按照其提前天數給予相應的獎勵: (一)征收住宅房屋,每提前一天,每戶獎勵200元,最高獎勵每戶不超過12000元。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戶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內的每提前一天,經營性非住宅每戶按每平方米20元獎勵,其他非住宅每戶按每平方米10元獎勵;戶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提前一天,經營性非住宅每戶按2000元獎勵,其他非住宅每戶按1000元獎勵。經營性非住宅最高獎勵每戶不超過60000元,非經營性非住宅最高獎勵每戶不超過30000元。 (三)征收住宅房屋提前簽約期限一般為60天,征收非住宅房屋提前簽約期限一般為30天。被征收人數量較少,提前簽約期限可根據實際需要縮短,最高獎勵總金額不變,房屋征收部門可根據提前簽約期限的調整對提前搬遷的獎勵標準作相應調整。 (四)為鼓勵整棟(片區)、整個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提前搬遷,房屋征收部門可根據工程進度的需要,對整棟(片區)、整個征收范圍提前搬遷的被征收人,按提前搬遷的時段給予一定的獎勵,原則上不得超過3000元/戶。具體獎勵標準和辦法由轄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六、明確補償標準,保障依法補償 (一)搬遷補償 1、住宅房屋搬遷補償:戶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內的每戶每次1000元;戶建筑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每戶每次10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5元。 2、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償:按5元/㎡或委托房地產(資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二)臨時安置補償 1、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償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規定或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內,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7元結算;戶結算后每月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結算,以完成搬遷交房之日起計發。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和現房產權調換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7元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戶結算后每月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到期未交付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標準1.5倍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超過12個月的,從超過之日起按原標準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2、非經營性非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償 非經營性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規定或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內,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7元結算;戶結算后每月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結算,以完成搬遷交房之日起計發。 非經營性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和現房產權調換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7元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戶結算后每月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認定條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且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上載明的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3)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稅負核定憑證。 2、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1)征收經營性非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3%進行補償。 (2)征收經營性非住宅房屋選擇現房產權調換的,一次性給予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費用。 (3)征收經營性非住宅房屋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在規定或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內,按照停產停業損失標準支付停產停業損失。 產權調換停產停業損失費用:原則上由征收當事人參照房屋被征收前經營主體上年度月均應納稅所得額、同類同地段房屋市場租金、從業人員最低工資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資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對于已出租他人使用的也可按照前三年月平均租金確定。 七、廣泛聽取民意,做好風險評估 各行政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可實施的意見。對可實施房屋征收項目,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制定社會穩定風險的防范、化解和處置預案。 八、做好民生保障,促進房屋征收 為推進房屋征收工作,解決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帶來的困難和諸多生活不便,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保障。 (二)被征收居民遷出原地后的義務教育入學,可選擇繼續在原戶籍、家庭住址所在地就近入學(拆遷協議三年內有效,推算截止時間為入學的3月31日),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入學,也可在被征收人租賃房屋附近相對就近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學位。 (三)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困難家庭,憑遷出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門審查核定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因征收遷入的居民與安置房所在地原居民在就業、培訓、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可按屬地管理原則在安置房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九、規范征收行為,實現和諧征收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加強屬地管理,確保和諧征收 房屋征收由屬地全權負責,由轄區與土地收儲部門簽訂收儲協議,按一定比例資金由轄區全面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項目所在區(開發區、新區)各相關單位必須做到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切實將因房屋征收引發的各種矛盾化解在基層。凡因房屋征收引起的信訪、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相關費用均由項目所在區(開發區、新區)負責。為確保房屋征收工作落到實處,充分調動所在區(開發區、新區)各級組織協助做好房屋征收工的積極性,市政府對房屋征收項目按安置補償總金額的一定比例給項目所在區(開發區、新區)下撥工作經費,由項目所在區(開發區、新區)統一調配使用。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21日起開始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仍按原有的規定執行。 2019年9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