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證房屋“等于”違法建筑?房屋是這種情況的可獲全額補償!时间:2019-10-09 阅读 在遇到房屋拆遷時,許多被征收人都會因自己的房屋沒有證而憂心忡忡,而征收方也往往會把此類房屋一律認定成違法建筑,給被征收人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讓自行拆除或是征收方強制拆除。面對征收方的這種行為,無論是對要被拆遷的人或是對普通老百姓來講,首先會在心理上產生一種懼怕。 房屋無證,許多情況下面臨的肯定是被拆的命運,但是把所有無證房屋都認定成違法建筑,是極其不公平的,房屋是否違規要看實際情況,且需要通過相關部門依法律程序進行走訪、調查才能確定是否是違法建筑。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因此直接將無證房屋認定成違建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要提高警惕。而以下這情況就不應該直接認定成違建。 歷史存留的房屋。 法律上有法不溯及以往原則,這是我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之一,也可擴充至行政時效原則。而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國家,有不少的房屋都是世世代代相傳下來,大多數建筑形成于70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這些無證房屋由于當時法律的不嚴謹、不健全導致而成。 如果用現在的法律要求分析可歸為違法建筑,這顯然是不行的。 我們都知道,在三十多年前,為了更規范的建設,我國陸續出臺了各種法律法規。如1984年通過的《城市規劃條例》、1986年出臺的《土地管理法》、1990年出臺的《城市規劃法》等。這其中有的已經廢止,有的仍在實施。 而對于房屋建設,根據2008年實施的《城鄉規劃法》中的規定,無論是在城市規劃區還是鄉村規劃區內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都必須要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再進行建設,并在房屋建成后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但是遇到拆遷時,對于在《城鄉規劃法》之前,曾施行或現在仍在施行中的法律法規包括《城市規劃條例》、1986年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以及1990年施行的《城市規劃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實施之前建造的房屋,如果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2008年以后不存在改建等情況,相關部門也沒有下達處罰決定的,就不能輕易的將房子認定為違建。且因歷史原因造成無法擁有產權證明的房屋,是完全可以獲得合理補償的。 另外,凱諾拆遷律師提醒,還有一類房屋為征地拆遷中手續不齊全的房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的規定》中明確指出:“對拆遷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也就是說,對于手續不齊全或是不完善的房屋,當根據當前法律法規進行補救,將證件不齊全房屋升級為合法建筑。 從以上的法律法規來看,對于手續不齊全、不完善的房屋,同樣也不能一律認定成違法建筑。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目前以拆違促拆遷的情況是屢見不鮮,因此被征收人要認清自己房屋的情況以及多多了解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才能在征遷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