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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被拆遷房屋系被繼承財產,應如何分配?又該如何依法維權?时间:2019-10-10 【原创】 阅读 生活中,有些時候財產糾紛之所以復雜,往往是因為涉及人員較多,人員關系復雜。在拆遷案件中,有時涉案房屋權利人死后拆遷房屋分得的拆遷補償款將作為補償款進行分配,那么該如何分配?并且有效維護自己應有權益顯得格外重要。請看凱諾拆遷律師為您進行詳細的拆遷案例解說: 邢某某(2003年11月10日死亡)與韓某某(1996年7月31日死亡)原系夫妻關系,邢某系其二人之女。2001年4月6日,楊某某與邢某某于登記結婚。2000年12月15日,邢某某(乙方)與國家某局(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甲方將原坐落在某區涉案房屋以1999年成本價出售給乙方。2002年6月28日,上述涉案房屋登記在邢某某名下。邢某某死亡后,楊某某與邢某關系日漸不睦,楊某某表示其自2009年始搬出涉案房屋在外居住多年。2005年邢某對該房屋進行公證,將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為邢某。2007年9月30日,被告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進行危改項目建設,涉案房屋在拆遷范圍內。隨后,楊某某知道邢某將該房屋進行登記,遂主張撤銷該登記并得到支持,同時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出具《房屋異議登記證明》,楊某某提出異議,并且將邢某訴至法院,最終判決確認涉案房屋由原告楊某某、被告邢某按份共有,二人各占該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份額。但是在隨后的拆遷補償領取過程中,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邢某簽訂補償協議,并且由邢某領取全部補償款。同時,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將相關情況予以公布。 2013年,楊某某以確認合同無效為由,將邢某、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之間就拆除涉案房屋所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無效。 針對本案,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還需對于楊某某進行補償? 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在本案中,被告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上述涉案房屋所在地區危改項目建設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有權對該地區進行拆遷安置補償。同時原告楊某某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系上述原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對該房屋享有50%的份額,其對房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而現涉案房屋已經因案涉《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簽訂,被交付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拆除,楊某某尚未獲得拆遷安置補償。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雖認為其已依據《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將拆遷安置補償、補助款發放給了邢某,且在其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仍為邢某,對此不存在過錯,但現《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已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為無效,對此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顯然有未查清房屋實際所有權人的過錯,因此,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楊某某拆遷安置補償款后,可另行向已領取補償款項的第三人邢某主張權利。 拆遷案件之所以復雜是因為拆遷涉及問題往往超出拆遷案件本身,一方面拆遷不僅要各方平衡利益關系,有時還要牽扯房屋所有權以及應對人員變動等問題。所以,凱諾律師在對待拆遷案件時,將會更加謹慎用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