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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通知書》后,就真的只能坐等被強制拆除嗎?时间:2019-10-10 阅读 相信很多被拆遷人對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通知書》一點都不陌生。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所以,有些被拆遷人在收到它后就變得惶惶不安,生怕不會何時自家的房屋就被強制拆除。因此,凱諾拆遷律師建議各位被拆遷人,在收到此類文件后,需要你立刻緊張起來了,及時在文件規定的維權期限內提起相應的維權程序,來阻擋強制拆除的腳步。 在知道此類文件的重要性后,我們就來看看今天的重點問題,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通知書》后,就真的只能坐等被拆嗎? 在解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需要追溯其本源,也就是了解該文件究竟是如何作出的。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對此,我們可以知道: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的拆除對象只能為“違法建筑”。也就是說只有在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后,才能下達責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換句話就是說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合理的,那么就沒有被拆除的理由,自然也不會有責令限期拆除這回事。 那么,究竟哪些機關能夠出具《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呢? 根據《城鄉規劃法》,能夠做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的主體機關有兩類。違法建筑座落于城市規劃區內的由規劃部門出具,若違法建筑座落于鄉村規劃區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出具。不過除了以上兩種主體之外,城管局與國土資源局也可以做出該通知或是決定。 收到該文件后,究竟該怎樣做才能阻止自家房屋被強制拆除呢?請看凱諾拆遷律師為您帶來的以下內容: 其實,對于這個問題我們的切入點有很多,例如: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主體、限拆日期、限拆文書送達以及文書內容等等,在實踐中都存在著很大的違法性,在這里我們就一一講述了。 除此之外便是根據我們上述內容所提到《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若是被拆遷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文書后既不提起復議也不提起訴訟的則才能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反之也就是說,如果在被拆遷人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在合理合法的維權期限內容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將能夠暫時中止強制拆除的進程。 維權期限: 行政復議:被拆遷人應當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60日向相關政府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如不服復議決定,可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規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所以,如果行政機關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拆遷人應當提出抗辯。 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6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如果被拆遷人不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那么應當在收到決定書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由上可知,從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依法送達之日起的六個月內,行政機關依法是無權對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即使到了文書作出后6個月內的最后一天,行政機關也無權徑行拆除涉案房屋,而必須等到起訴期限屆滿后再推進催告、強制執行決定程序。而對于那種今天貼出通知,明天就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做法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作為被強制拆除當事人是有相應的救濟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