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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國家賠償的范圍是什么?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賠償事項?又該如何進行維權?时间:2019-10-12 【原创】 阅读 李四系某村村民,其在某村有土地用于種植。2014年12月26日,某鎮政府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李四土地上的地上物進行登記并制作了《地上附屬物登記清單表》。根據該清單表顯示,李四承包地上種植玉米、大豆、果樹及地上物。在未達成補償協議期間,2015年12月18日,某鎮政府組織人員對李四種植的上述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予以清除。 于是,李四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法院審理確定某鎮政府在未與其達成征地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強推其合法承包土地及樹木的行政行為違法。 隨后,李四向某鎮政府提出行政賠償申請,要求其賠償土地補償款、果樹被鏟除的直接損失、果樹被鏟除三年經營性損失、安置補助費等費用。某鎮政府作出賠償決定書,對李四位于某村土地上的果樹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賠償,李四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李四的全部訴訟請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呢?請跟隨凱諾拆遷律師一起來看看法律對此是怎樣解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根據上述規定,賠償請求人取得國家賠償,應以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的侵害為前提條件,國家賠償中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應僅限于直接損失,且賠償請求人應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對于鎮政府將其果樹被鏟除三年的經營性損失的訴訟請求,因不屬于直接損失的范疇,不能獲得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征地單位支付的征地補償費應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不會因強推而喪失,征地補償會另行處理,其不屬于強推損失。故對李四要求鎮政府賠償其土地補償費的訴訟請求,因不屬于直接損失的范疇,且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將不予支持。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征地補償費用于人員安置后,其余部分作為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用于農村村民生產生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公開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使用情況,接受監督。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據此,鎮政府作為鎮一級政府對某村安置補助費的發放僅具有監督的法定職責,因安置補助費引發的爭議,李四不可直接在該案件中主張。 但是,針對該案中的青苗及其地上附著物的直接損失,某鎮政府應該按照實際損失進行國家賠償。凱諾律師提醒,在征收拆遷過程中,不管是哪一方都應該秉承積極配合,互相體諒的態度。陽光征收,文明共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