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遷方測量的面積與房屋登記面積、實際面積不符怎么辦?要以哪個為準?时间:2019-10-14 阅读 征地拆遷過程中,大多數人都會遇到一個這樣的問題,就是拆遷測量時,征收方測量的房屋面積與房產證上登記的面積或是與實際房屋的面積不符,不是少,就是多,要知道無論是少一平還是多一平其拆遷補償都會有很大的差距。 2015年,某市進行棚戶區改造,王先生的房屋正好在征收的范圍內,房屋也有合法的產權證明,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是150平米,可是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評估測量后,在評估報告單子上寫的房屋面積竟然是120平,直接少了30平,按照當地的房產價來講算的話,王無生可就直接損失了幾十萬。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時怎么辦呢?征收方到底會以哪個為準來補償呢? 在征地拆遷中,因涉及的利益較大,在征收方測量房屋面積時,往往會以各種理由縮減被拆遷戶人的房屋面積,因此當征收方測量的面積小于房產證上登記的面積時,被征收人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因此當被征收人認為征收方測量的面積小于實際面積或是登記面積時,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核或是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除了以上的方法之外,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由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實地測量,如果實際測量的面積小于記載的面積,就應當以實際測量的面積予以補償。 可如果房屋的實際面積大于房產證上的房屋面積,這種情況該怎么辦? 面對這種情況時,如果被征收人能夠提供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必備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人合法的身份證明,且實際建筑面積沒有違反當初規劃的,應當以房地產測繪機構測量的建筑面積為準。 那么對于沒有產權證的房屋應該怎么補償呢? 相信無論是被征收人還是征收方在遇到這種情況時,都會非常的頭疼。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也就是說,無論是你的房子有產權證還是房屋超出面積,首先都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調查。在調查認定之后,你的房屋是否應該有補償或是怎么補償就會一目了然。對此大家需要弄清楚自己房屋的情況,如果自己的房屋是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沒有產權證的話,按理說應當獲得合理補償。那么這種房屋的實際面積與測量面積不符時會怎么補償呢?以下有兩種情況: 1、以當地所批準的文件記載面積為準 以上海為例,對于未登記的房屋,應當以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實際面積小于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 2、如果沒有房產證,沒有相關批準文件或是批準文件未記載建筑面積該怎么辦呢? 同樣以上海為例來說,相關批準文件未記載建筑面積,或者雖無批準文件但有相關材料證明在1981年以前已經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房屋調查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筑面積為準。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賃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憑證所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最后,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征地拆遷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覺得征收方測量的面積與實際面積或是登記的面積有所差別時,一定要及時的提出來,千萬不要選擇沉默,否則會有所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