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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拆遷律師:信息公開是不是相關部門的法定職責?公民申請信息公開需要注意什么?时间:2019-10-15 【原创】 阅读 政府相關信息是否公開,何時公開都有自己的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利益以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一般政府不會進行公開。但是,為了公民更好的獲得必要信息,政務信息公開也在不斷降低門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什么政府信息一經申請,政府就有必要公開。 2018年2月28日張三向區征收辦遞交《依申請公開處理單》,要求區征收辦公開“舊城改建項目中全部沿街商鋪房屋征收分戶補償情況信息。”區征收辦于2018年3月19日向張三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答復如下:“舊城區改建項目的分戶補償情況已在征收范圍內公開。現因該項目房屋已全部拆除,相關的沿街商鋪房屋的分戶補償情況你可前往武漢某有限公司查閱。” 2018年6月22日張三通過某市某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板塊向區征收辦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項目沿解放大道全部被征收商鋪房屋分戶評估報告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信息”,區征收辦于2018年7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答復內容為:“上述信息不屬于本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且與你本人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故本機關決定不予公開。你如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上述信息與你自身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關,本機關將依法審查后予以答復。”張三不服前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遂將該案起訴到法院。 經過調查,政府信息公開程序是合法的。那么,本案中張三2018年6月22日申請公開的“沿解放大道全部被征收商鋪房屋分戶評估報告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信息”是否屬于區征收辦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區征收辦2018年7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以“上述信息不屬于本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且與你本人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決定不公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請看凱諾拆遷律師以下解析: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類型由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所明文規定、列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第十七條規定:“……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根據前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有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分戶補償情況等,所以,張三認為其要求公開的“沿解放大道全部被征收商鋪房屋分戶評估報告應當不屬于區征收辦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區征收辦就此問題的答復有事實和法律支撐。但是涉及個人房產的評估報告可以公開。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也就是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的信息,必須是對其生產、生活、科研等方面產生直接影響的政府信息。張三申請公開的“沿解放大道全部被征收商鋪房屋分戶評估報告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信息”對其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方面并不產生直接影響,區征收辦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以“上述信息不屬于本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且與你本人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決定不公開符合法律規定。 所以,公民申請政府相關信息公開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是權利也是有界限的,有些信息與自身無關并且不涉及危及國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相關人員是無權進行申請的。但是,凱諾拆遷律師在此要說的是從這一個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案例中我們可以體會到,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法治素養不斷進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