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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律師:有了征地批文,征地項目不一定合法时间:2019-10-16 阅读 在實踐中,很多被征收人在看到征收方所出具的征地批文時,就手足無措,認為只要是官方機構下發的文件就一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以至于在面對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時也不敢理直氣壯的進行反駁,只能夠無底氣的小聲詢問。 在此,凱諾拆遷律師鄭重提示各位被征收人,并非是有了征地批文就說明該征地項目就一定是合法的,因為征地批文只是征地機構合法征地的前提,并不能夠保證征地機構所實施的征地行為合法。今天,征地拆遷律師就針對征地批文這一文件的合法性來為大家詳細解析。 1、頒發征地批文的行政機構是否擁有合法批準征地權限或是否屬于“拆分審批”。 根據土地的用途不同,農用地轉用審批的主體不同。被征收人在征收過程中,應當嚴格審查征地批文的批準主體是否匹配,是否超越了法定權限。《土地管理法》規定對于道路、管線工程以及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涉及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對于大部分的一般項目,則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市縣人民政府只是征地行為的實施單位,對征地行為并沒有審批權限。實踐中,查實所征地塊是否包含基本農田也是征地案件中審查的重點之一,如果涉及到基本農田,省級人民政府就無權對征收進行審批。 并且國務院于2004年出臺了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二)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審批土地。…嚴禁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 嚴禁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比如說征收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需要國務院批準,但當地相關部門因申請批準的周期時間過長,手續繁雜,特此將該項目拆分為幾個批次直至符合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刻意規避了35公頃以上理應為國務院耕地審批權限的國家法律規定,這將屬于違法征收行為。 2、征地批文的時效性。 征地批文是具體時效性的,并非是無限期有效,其合法有效的期限一般為兩年。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也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據此,對于征地批文尾部的日期,被征收人應特別予以關注。 被征收人應當審查審批的征地面積和實際的征地面積是否相吻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詳細規定了對于“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的法律責任,對于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