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凱諾律師以案說法:已下達的征收補償決定還能依法撤銷嗎?时间:2019-10-17 阅读 實踐中,因拆遷補償安置與被征收人談不攏,征收方對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情況已經司空見慣。 根據法律規定,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 那么在征收補償方案已經公告的情形下,還能依法撤銷征收補償決定嗎?下面我們通過實例來為大家講解一下如何撤銷已下達的征收補償決定。 基本案情 劉先生是江蘇省某市某區人,其在A區購買了一處私產,使用性質為住宅,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然而,2013年當地相關部門作出對劉先生所在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可行性報告的批復,同意當地進行棚戶區改造,并將該項目納入了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草案。 次年,當地相關部門作出關于《關于A區部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將征收范圍等事項進行了公示,而劉先生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圍內。之后由于雙方就補償一事多次協商但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5年5月26日,當地相關部門針對劉先生作出了《關于劉先生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對劉先生的房屋進行征收并按照《A區棚戶區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的規定給予貨幣補償;二、限劉先生自收到補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其房屋騰空;三、救濟途徑。”但是劉先生對當地相關部門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滿意,于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多方打聽之下委托了凱諾拆遷律師團隊。 隨后凱諾律師通過一系列的調查程序,從有關部門搜集到了同此次征收項目相關的資料。并對獲取的材料進行了分析,并從材料中找到了征收補償決定中的諸多違法點,進而整理出了一套完整的維權計劃方案。在凱諾律師的指導下,劉先生向當地相關部門遞交了要求撤銷補償決定書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但最終,相關部作出了復議維持的決定。 凱諾律師對兩級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滿,于是將兩級部門訴至法庭,要求撤銷A區相關部門作出的補償決定書。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雙方就本案的爭議點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并通過一系列的舉證質證程序加以輔佐,最終,在凱諾律師的努力下,法院判決撤銷相關部門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律師說法 本案中,有兩個焦點問題,一是征收方對被拆遷人的房屋所采用的評估方法是否合理;二是征收方以單方意思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是否合法 以下我們根據這兩點來問題來講解一下,首先是評估方法是否合理。從本案中我們看到,劉先生房屋所在的區域發展較為成熟,且市場化程度也比較的高,因此,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對劉先生的房屋,應當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可是本案中,評估機構采取的評估方法是成本法,相對于市場比較法,評估機構選擇此種評估方式,很顯然是有違公平原則的。 其次,征收方是否能單方面的決定補償方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從此條例中我們看到,被征收人是有選擇貨幣補償還是產權置換的權利。但是本案中,征收方卻在被拆遷人未就補償方式進行選擇時,直接以貨幣的方式對被征收人補償,很明顯,是侵害了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 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所處的位置本身就非常的薄弱,因此征收方必須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原則對被征收補償,才能達到和諧征收的目的。 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另外如果補償價低于市場價的同樣也可以依法撤銷征收補償決定。 法律對于補償價格是有規定的。根據《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如之前孔慶豐訴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中,原告孔慶豐不服政府提出的“優惠價格補償”,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泗水縣政府征收決定所確定的補償價格顯然低于市場價格,也明顯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違反法律規定與精神,因而撤銷了這一決定。 對于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如果征收補償決定不加以遵守,最終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實踐過程中,被拆遷人如果收到征收補償決定,那么就要繃緊自己的神經。因為,這意味著相關部門已經對你的房屋作出了處理決定。因此,被征收人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維護自己的權益,否則會給自己造成一定的損失。 |